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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8-04-27 关注 

  长沙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使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5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7年第一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7〕33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关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8月3日发)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专项拨款2亿元;长沙市配套支持用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资金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中国(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运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补贴类支持项目原则上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会议审定、媒体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等程序进行管理;对于支持标准确定的项目,可适当简化程序。

  政府购买服务类支持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股权投资类等其它支持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予以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资金标准、额度由项目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予以明确。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第六条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方面,主要包括:

  (一)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

  (二)高价值知识产权保护包构建项目;

  (三)企业、高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彻实施项目;

  (四)驻长高校有效发明专利维持和托管资助项目;

  (五)符合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方向的其它项目。

  第七条 搭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方面,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二)中部地区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项目;

  (三)视频版权交易平台建设项目;

  (四)驻长高校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项目;

  (五)符合搭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方向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培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方面,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创客空间建设项目;

  (二)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和引进项目;

  (三)知识产权运营人才培育和引进项目;

  (四)知识产权产业联盟组建项目;

  (五)符合培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方向的其它项目。

  第九条 优化知识产权运营金融服务方面,主要包括:

  (一)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

  (二)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补助项目;

  (四)构建“五位一体”金融服务体系项目;

  (五)开展专利保险等新业务试点;

  (六)符合优化知识产权运营金融服务方向的其它项目。

  第十条 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发展方面,主要包括:

  (一)产业(企业)专利导航研究;

  (二)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和企业培育;

  (三)知识产权集聚园区培育;

  (四)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项目;

  (五)符合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发展方向的其它项目。

  第十一条 构建知识产权运营保护体系方面,主要包括:

  (一)建设中国(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项目;

  (二)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基地建设项目;

  (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项目;

  (四)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体系项目;

  (五)符合构建知识产权运营保护体系方向的其它项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除支持上述项目外,还可用于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开展宣传培训等相关方面。同一项目或工作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已纳入市、区(县、市、园区)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资金,统筹计入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以及其它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管理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建议,提出绩效目标;

  (二)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公示、验收,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三)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四)制定绩效评价办法,组织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绩效自评价;

  (五)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的现代财政监管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管理科学规范;

  (二)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三)审核、批准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资金使用计划;

  (四)筹集、审核并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五)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及其它相关市直机关(部门)和各区县(市)园区在职责分工范围内按照实施方案和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负责支持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与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管理。项目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调整。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支持项目按规定程序确定支持资金额度后,由市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交市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定期报送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主动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意见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以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即收回资金;同时,要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市、园区)财政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所获得的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和资金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支持政策与市委、市政府已经出台的政策重复的,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