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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助政策

发表于:2018-09-04 关注 

  长沙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助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对长沙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168 号)精神,制定如下政策。

 

  一、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

  (一)资助对象:住所在长沙市域内的企业或住所在长沙市域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组织)。

  (二)资助条件: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应由企业、国内高校(科研组织)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三方联合提出申报。

  1.项目申报主体应具有良好的专利工作基础。项目申报牵头单位应具备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等高水平研发中心,具有较强研发实力和稳定研发经费来源;研发总体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拥有较多的本行业、产业专利;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建立了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单位在经营、科技、知识产权活动中的资信良好。

  2.项目申报主体应具有健全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具有较强的协同创新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已经与国内外高校科研组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行业组织、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了长效合作关系,形成了协同创新组织体系。

  3.申报项目技术领域应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以及军民融合产业相关技术领域。技术的战略性、前瞻性、创新性特征较强,在我市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和专利积累。

  (三)资助标准: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总数安排 30 个左右,分两批实施。根据申报项目的技术领域和培育工作难度,对纳入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的项目按照每项 100-200 万元标准给予资助,特殊重大项目经费资助标准可适当提高。项目确定时,拨付 30%作为启动经费。项目实施满 1 年,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运行情况以及专利产出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拨付 40%中期资助经费。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30% 项目资助余款。

  (四)验收条件:每个高价值专利组合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不低于 50 件,PCT 申请不低于 10 件。通过布局一批基础专利、支撑性专利和外围专利,形成技术水平先进、权利范围稳定、市场前景广阔、国内外竞争力强的高价值专利组合。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补助项目

  (一)资助对象:住所在长沙市域内的企业或住所在长沙市域内的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担保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资助条件:企业通过拥有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注册商标和著作权质押获得融资,金融、担保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给予贴息、补助。

  1.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融资并已支付利息,质押登记及借贷手续完备;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3)融资合同的借款人和出质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一致;借款人和权利人不一致的,两者应当同属一个集团公司,或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2.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融资,质押登记及借贷手续完备;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3)融资合同的借款人和出质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一致;借款人和权利人不一致的,两者应当同属一个集团公司,或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3.金融、担保机构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了直接质押融资且资金已实际到位,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及借贷手续完备。

  (2)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了间接质押融资且资金已实际到位,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及借贷手续完备。

  (三)资助标准:贴息、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年度预算予以安排,并按照以下标准资助:

  1.融资期限 1 年以下的,按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总额的 40% 予以贴息,且每个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融资期限 1 年以上(含 1 年)的,每年度贴息额不超过企业每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利息总额的 40%,且每年度每个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单笔融资为知识产权质押和其他担保方式组合担保融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利息应按组合担保融资总额剔除其他担保所对应的融资后的余额计算。

  2.企业单笔融资金额在 1 亿元(含 1 亿)至 2 亿元(不含)之间的,每笔给予融资成本补助 10 万元;单笔融资金额在 2 亿元以上(含 2 亿元)的,每笔给予融资成本补助 20 万元。融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支付的评估费、担保费等。已给予贴息的企业,其同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再给予补助。

  3.银行为企业提供直接质押融资或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间接质押融资的,单笔融资额度在 200 万元(含 200 万)以上的每年度给予 5000 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为 500 万元(含 500 万)以上的每年度给予 1 万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为 1000 万元(含 1000 万)以上给予 2 万元补助。单笔融资为知识产权质押和其他担保方式组合担保融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度应按组合担保融资总额剔除其他担保所对应的融资后的余额计算。同一家商业银行或担保机构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三、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项目

  (一)资助对象:住所在长沙市域内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

  (二)资助条件:

  1.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经国家机关批准成立,按时提交年度报告,未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

  2.业务范围涵盖各类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具有知识产权检索分析、预警监测、战略规划、诉讼维权等服务能力,实力较强,管理规范;

  3.为托管企业提供了以下服务:

  (1)为托管企业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著作权登记等提供免费专业咨询服务。未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的企业托管后应有专利申请、商标注册零的突破;有专利申请的,托管后专利申请量应增长 20%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占比应在 30%以上。

  (2)托管期内,每年为每家托管企业的研发人员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免费开展一次以上知识产权培训。(3)免费指导托管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4)其他与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相关的服务。

  (三)资助标准:资助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市知识产权局或受市知识产权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根据托管服务机构与托管对象签订的托管合同、托管服务情况等资料组织专家评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按照每年托管企业总数不超过 1000 家、每托管一家企业资助 3000 元的标准将相关资助资金拨付给托管服务机构。

 

  四、知识产权立体保护包培育项目

  (一)资助对象:住所在长沙市域内的企业。

  (二)资助条件: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申报培育知识产权立体保护包:

  1.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具备较高水平的创新研发团队、较强的研发实力和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专职人员;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企业在经营、科技、知识产权活动中资信良好,近两年无假冒或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2.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基础。企业须满足下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条件:

  (1)专利方面: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能积极运用专利制度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专利授权总量在 10 件以上,并有 1 件以上发明专利。

  (2)商标方面:企业有一定数量的有效注册商标,主商标注册且连续合法使用满 3 年并有较高知名度,无权属争议;积极利用商标开拓市场,参与竞争,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3)版权方面:企业有一定的版权创新运用实力,拥有登记版权作品 100 件以上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0 件以上。

  (三)资助标准:知识产权立体保护包培育项目总数安排 10 个,每个项目资助资金总额为 20 万元。签订培育合同书时先期拨付 10 万元,验收合格后再拨付 10 万元。

  (四)验收条件:企业通过综合运用专利、商标、版权等多种知识产权组合,形成全方位、立体化保护体系;企业主导产品形成“专利+商标”或“专利+版权”或“商标+版权”或“专利+商标+版权”立体保护模式,产值在企业总产值中占比超过 50%;企业在同行业市场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实现转型创新发展。

  1.专利创造位居前列。上一年专利申请量在 30 件以内的企业,培育期内专利申请量年增长 30%以上;专利申请量在 30 件以上的企业,培育期内专利申请量年增长 20%以上。培育期内,发明专利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重达 40%以上。

  2.商标品牌广泛认可。建立完善商标管理数据库,加大商标品牌推广力度,品牌推广经费年增长 20%以上,品牌知名度进一步提升。

  3.版权作品大幅增长。年版权作品登记增长 15%以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增长 10%以上。

 

  五、商标密集型产业示范企业培育项目

  (一)资助对象:主要包括长沙市域内智能制造、现代农业、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数字创意、交通物流、食品餐饮商务服务、建材家居等产业中的企业。

  (二)资助条件:申报商标密集型产业示范企业的应为长沙市域区内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较强的商标品牌意识。企业重视商品品牌创立、运营和保护,对运用商标品牌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有强烈需求。

  2.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企业有一定的有效注册商标数量,主商标注册且连续使用满 3 年并有一定知名度,无权属争议。

  3.有一定的商标运用能力。企业注册商标实际运用情况良好,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市场占有率较高,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

  4.建立了商标管理体系。企业有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有商标品牌专项经费和专职人员,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近两年无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记录。

  (三)资助标准:商标密集型产业示范企业每年培育 5-10 家,对纳入我市商标密集型产业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专项经费资助。培育期满,对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业授予“长沙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并优先推荐创建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四)验收条件: 1.商标管理体系不断健全。企业商标战略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商标管理机构、制度和档案进一步健全,商标人才队伍进一步增强,商标管理人员培训率达 100%,商标品牌专项经费年增长率超过 20%。

  2.商标品牌层次不断提高。企业品牌发展思路清晰,品牌文化基本形成。积极申报驰名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等,积极参加国家级商标展会,不断提升品牌知名度;通过授权经营、连锁经营等方式,促进商标品牌做优、做大、做强。

  3.品牌集群效应显著增强。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挖掘商标品牌发展潜力,商标注册体系完善,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途径进行商标品牌重组,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品牌集聚。企业具有较强的品牌经济实力,主要经济指标为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4.商标运用能力明显提升。积极利用商标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采取质押融资、转让、许可、商标投资入股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实现商标价值的转化、利用和提升。

  5.商标保护能力显著增强。进一步健全维权预警机制,实施风险控制,积极运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途径,有效保护商标权益,制定应对商标专用权纠纷方案,积极协助行政执法部门保护其商标专用权,提升维权水平和能力。

 

  六、驻长高校重点发明专利维持托管项目

  (一)资助对象:

  1.驻长高校的重点发明专利,即技术方案原创性较强,保护范围合理,对产业发展支撑能力较强,具有实际转化前景的有效发明专利; 2.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托管服务机构。

  (二)资助条件:

  1.驻长高校重点发明专利维持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校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 5 件以上(含 5 件);

  (2)申请资助的专利为有效专利,且目前未发生专利权属纠纷、未处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

  (3)属于我市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以及军民融合产业领域技术;

  (4)该专利市场需求潜力大、发展前景较好;或者该专利对维持行业地位和市场占有率具有重要作用。

  2.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托管服务机构,应为驻长高校重点发明专利提供如下专业服务:

  (1)在严格保守秘密的情况下,协助托管高校建立托管专利数据库,针对托管专利制定切实可行的托管方案;

  (2)负责维持托管专利的有效性(不含维持费缴纳);

  (3)对托管专利实施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促进专利转让和许可实施;

  (4)开展其他与驻长高校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相关的服务。

  (三)资助标准:对纳入维持托管目录的重点发明专利的上一年度发明专利年费实际缴纳费用给予全额资助,结合服务情况给予服务机构适当托管服务经费资助。

  (四)动态管理:市知识产权局建立驻长高校重点发明专利信息库,进行动态管理。入选的驻长高校重点发明专利由市知识产权局批准并公告,有效期 1 年。如需继续入选,申请人须重新申请认定。

 

  七、知识产权集聚园区培育项目

  (一)资助对象:长沙市域内的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

  (二)资助条件:

  1.园区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促进政策措施比较完备,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执行到位。

  2.园区设有专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 1-2 名专职工作人员。

  3.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较好,并在专利、商标、版权等领域具有比较优势。

  (三)资助标准:知识产权集聚园区培育项目总数安排 5 个,对纳入知识产权集聚园区的,市财政给予每个园区 50 万元的资金资助。项目确定后,拨付 50%的启动经费;培育期满验收合格的,再拨付 50%的余款。

  (四)验收条件:通过 2 年努力,培育各具特色、优势显著、专利密集、布局合理的知识产权集聚园区。 1.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得到完善,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导向显著,培育期内发明专利申请年均增长 15%以上或贡献率居同类园区前 3 位;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有序,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数量居同类园区前 3 位,园区内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数量达 20 家以上;

  3.园区知识产权特色明显,具有较强的集聚效应。

 

  八、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项目

  (一)资助对象:长沙市域内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的主、特产业。

  (二)资助条件:

  1.属于我市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以及军民融合产业,重点支持我市 22 条新兴及优势产业链和国家级园区“两主一特”、省级园区“一主一特”产业;

  2.产业拥有自主核心发明专利,权利有效,权属明晰,技术水平在该领域具有明显竞争优势;

  3.园区有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工作方案,能够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三)资助标准: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项目总数安排 5 个,对纳入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的产业,给予所在园区每个产业 50 万元的资金资助。项目确定后,拨付 50%的启动经费;培育期满验收合格的,拨付 50%的余款。

  (四)验收条件:通过 2 年努力,形成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

  1.围绕相关产业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开展专利导航或分析研究,形成研究成果,指导相关企业开展专利布局;

  2.该产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 50 件以上,涉外发明专利申请 10 件以上,并高于全市产业平均水平;相关专利在本园区内成功实现转化,许可、转让到长沙市域外的,相关收益纳税关系在长沙市域内;

  3.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利税状况良好,培育期内产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 10%以上;

  4.产业相关企业累计通过贯标认证达 10 家以上。

 

  九、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培育项目

  (一)资助对象:

  1.国内以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为主业的品牌服务机构自本政策实施后在长沙开设的分支机构;

  2.长沙市域内注册、并以知识产权(专利)运营服务为主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二)资助条件:

  1.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母公司为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

  (2)在长沙设立的分支机构已完成登记备案;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 10 人。

  2.本市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批准设立 1 年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 10 人。(2)成长速度快、发展前景好、业界口碑良,拥有知识产权运营的成功案例。

  (3)设立以来无惩戒和投诉,或有投诉无责任;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存在挂证、无资质代理、提交非正常申请、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三)资助标准:

  1.对引进的全国服务品牌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立后一次性给予每家 20 万元的资金支持。年专利运营业务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或持有可运营专利数量达到 1000 件以上,每家再一次性资助 30 万元。

  2.对在长沙市域内初始设立的运营机构,运营成效较好,经专家评审可一次性给予每家 10 万元的资金资助;被纳入全国服务品牌机构名单或获得其它国家级示范单位(荣誉称号)的,每家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的资金资助;年专利运营业务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或持有可运营专利数量达到 1000 件以上,每家再一次性资助 30 万元。

 

  十、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资助项目

  (一)资助对象:设立在长沙市域内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含高校知识产权中心)。

  (二)资助条件: 1.经政府机关批准设立或立项支持,主营业务为知识产权运营;

  2.有可行的建设方案或已在建设之中或已建成投入运营;

  (三)资助标准:

  1.对申报资助的平台,经专家评审后分别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1)对综合性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分别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资金支持;运营成效显著或在国内具有较强影响的,可适当增加资助资金。

  (2)对专业性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或某一领域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分别给予每家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金支持;运营成效显著或在国内具有较强影响的,可适当增加资助资金。

  2.对批准设立的高校知识产权中心,可视情给予 50-150 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

 

  十一、附则

  1.本政策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