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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认定办法》

发表于:2022-08-31 关注 
关于《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认定办法》的政策解读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牵头修订了《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认定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珠海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的意见》,抓住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粤港澳大湾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四区叠加”机遇,坚持产业第一的发展目标,加快境内外科技创新资源汇聚珠海,促进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建设和规范发展,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珠府〔2020〕1号)《创新驱动促进产业发展十条措施》要求,参考和借鉴长三角、珠三角等地相关经验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珠海市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1年8月1日正式实施)
  (二)《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珠字〔2018〕6号)
  (三)《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珠府〔2020〕1号)
  (四)《创新驱动促进产业发展十条措施》
  (五)《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珠府办函〔2020〕1号)

  三、制定目的
  通过支持本市企业在人才、资源、项目集聚的中心城市设立“异地创新中心”,助力异地招才用才引才,吸引市外优质资源、先进技术、成熟项目在珠海落地,实现“研发在外地、产业化在本地”的创新模式。

  四、主要内容说明
  《认定办法》共分十五条,包括基本原则、申请条件、运营绩效和认定程序、奖补规则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设立异地创新机构,促进成果转化落地
  《认定办法》第二条指出,异地创新中心是指在本市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市外建设运营的科技研发机构,作为市外“科技中心”城市的驻点,异地创新中心具备对接城市优质资源、科创资源的优势,可着力引进具有前瞻性、突破性和原创性的技术和模式在本地转化,兼顾对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等优质资源的角色定位,打通“创意生成-技术孵化-成果转化”的直连通道,推动创新成果跨地区自由流动,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在珠海转化落地。

  (二)发挥异地中心优势,实现项目梯度转移
  《认定办法》第四条指出,异地创新中心将聚焦我市产业集群发展方向,并将引入的合作项目的质量与数量情况作为异地创新中心的运营绩效指标。明确异地创新中心的核心定位与阶段性目标,使其聚焦珠海产业定位和主导产业转型升级方向,融入中心城市科技创新生态,深度对接中心城市高端创新资源,与境内外知名的技术转移平台运营机构对接,引荐符合珠海产业发展的科研项目,实现资源要素“双向开放”、产业科技“双向融合”的发展新模式。

  (三)搭建人才交流桥梁,助力异地引才招才
  《认定办法》第六条与第十二条表示,将引进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团队及高层次人才的情况纳入运营绩效指标,并积极鼓励经异地创新中心引入的人才、团队申请珠海各项政策。异地创新中心紧盯境内外先发地区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等优势,通过在人才、资源、项目集聚的中心城市设立的“创新平台”,搭建科技人才交流沟通的桥梁,避免人才因不愿离开现有环境而给引进工作带来的障碍,并通过引入优质项目、创新资源等举措,辐射带动创新创业团队、高端人才落户珠海,实现“异地引才、就地爱才、就地用才”。

  (四)打造政策推介平台,增强宣传推广实效
  异地创新中心的运营绩效不局限于引进的项目、成果、人才团队,通过在当地开展珠海科技政策宣传、招商引资政策解读、珠海产业图谱介绍、人才引进政策详解等活动,提升珠海知名度与影响力,加速珠海在境内外创新资源、优质项目和高层次人才引进等方面成为领跑者。

  五、主要特点
  《认定办法》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深化实施产业强市战略,大力推进精准招商,提升重点产业集群和产业链发展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境内外科技创新资源汇聚珠海,促进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建设和规范发展。总体上来看,《认定办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严格依法依规
  本《认定办法》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据《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支持开展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加强国际创新资源有效聚集,促进本市创新主体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加强与国内其他地区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合作与协同发展”的精神,以认定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的方式,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对外合作交流。

  (二)对申请企业进行两方面评价
  申请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的企业,其认定需经过基础条件及运营绩效两方面评价,需满足基础条件的所有要素,并对企业项目引进、获得投资、引进人才团队、获得宣传效果等运营绩效情况来进行考量。

  (三)明确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职责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异地创新中心单位以书面、实地考察的方式进行综合评审,择优认定并授予“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牌子,对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各行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自身政策进行奖补。

  (四)建立重新认定审核机制
  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的初次认定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每3年一次参加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重新认定,对重新认定结果合格的,继续授予“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的牌子;对重新认定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