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政策图解 【十问十答】《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认定办法》
问:本认定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珠海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1+1+9”工作部署,抢抓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两廊三极多节点”的重大历史机遇,坚持“产业第一”,进一步深入实施产业强市战略,大力推进精准招商,提升重点产业集群和产业链发展水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境内外科技创新资源汇聚珠海,促进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建设和规范发展。
问:本认定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一)《珠海市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1年8月1日正式实施)
(二)《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珠字〔2018〕6号)
(三)《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珠府〔2020〕1号)
(四)《创新驱动促进产业发展十条措施》
(五)《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珠府办函〔2020〕1号)
问:本办法所称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具体是指什么?
答:指在本市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市外建设运营的科技研发机构。
问:申请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的企业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的境内外科技合作基础和合作渠道,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金保障。
(三)对异地创新中心拥有实际控制权。
问: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的认定需要什么条件?
答:申请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认定需经过基础条件及运营绩效两方面评价,并需满足基础条件的所有要素:
(一)基础条件
1.在市外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运营半年以上,与当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新企业、行业组织或政府机构等建立紧密长期的合作关系。
3.固定可支配场地不小于200平方米。
4.当地研发团队应在6人以上且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
5.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或工具软件,已实质性开展的研发项目2个以上。
(二)运营绩效
1.引进或合作项目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2.项目获得投资、股权估值的情况。
3.引进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团队及高层次人才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4.对外推广珠海市科研成果并获得用户证明情况。
5.在当地开展对珠海市产业和科创有宣传推广作用的会议和活动。
问: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的认定申请几年一次?
答: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的认定申请为每年一次。
问: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认定申请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认定申请通知;
(二)申请单位根据申请通知要求,提交认定申请书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三)各行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完成初审后,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采取书面、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择优认定并授予“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牌子。
问: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的认定期限是多久?
答: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的初次认定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每3年一次参加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重新认定,对重新认定结果合格的,继续授予“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的牌子;对重新认定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资格。
问:申报与考核评价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答:申请单位须对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在申报及考核评价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认定,并根据国家、省、市科研诚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问:对认定为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的机构有何种奖补?
答:对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各行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自身政策进行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