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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高端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表于:2017-06-21 关注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高端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新管发﹝2016﹞23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建设制造强省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意见精神,加快湖南湘江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三区一高地”建设,推动新区制造业向高端化、智能化、集聚化发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区域范围为新区规划范围内的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三个国家级园区和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岳麓科技产业园等两个省级园区。

  第三条 本意见可与国家、湖南省、长沙市及新区规划范围内各园区、区县颁布的同类优惠政策叠加执行。

  第四条 本意见所涉及的各类支持资金从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重点鼓励引进和发展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检验检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强化和提升工程机械、食品加工等传统优势产业;促进和支持重大项目引进以及企业创新研发和做大做强。

  第五条 实施园区引领,支持园区招大引强。

  (一) 引领园区加快产业聚集。按照“一园一品”或“一园多品”原则,重点支持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高端装备制

  造、新一代信息技术及设备研发和生物医药产业;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智能家电、食品精神加工产业;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及航空航天材料、电子信息产业;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新能源与节能环保、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岳麓科技产业园发展检验检测技术及设备研发产业。

  (二) 鼓励园区设立产业基金。对各园区设定的,产业类型符合本条第(一)款的重点发展产业基金,经新区管委会审批认可,原则上按1:1比例予以资金配套,重点用于鼓励引导同一行业上中下游企业集聚,加强产业链垂直整合,强化产业配套,提高集成创新能力。

  (三) 支持园区引进重大项目。对新引进的产业类型与其所落户园区重点发展产业类型相一致的重大项目,按照以下标准为项目配套产业引导资金:

  1.项目投资额(按去除地价后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下同)在100亿元以上的,配套5000万元产业引导资金;

  2.投资额在50-100亿元(含100亿元)的,配套3000万元产业引导资金;

  3.投资额在30-50亿元(含50亿元)的,配套2000万元产业引导资金;

  4.投资额在10-30亿元(含30亿元)的,配套1000万元产业引导资金;

  (四) 产业引导资金依据项目的实施情况分两阶段向企业支付。第一阶段,项目主体工程进展到正负零时拨付50%;第二阶段,项目竣工投产后拨付50%,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未达到其申报的计划投资额的,在第二阶段核减拨付资金;项目分期开发的,按开发期次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计算并支付当期产业引导资金。

  第六条 实施科技转化,鼓励企业创新研发。

  (一) 对新设立的与所在园区重点发展产业类型相关的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验检测等研发机构,分别给予国家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支持。

  (二) 鼓励企业加快新产品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1.支持企业首台(套)产品项目申报,争取政府补贴支持。本市企业(注册地在长沙,下同)采购新区范围内生产的已获认定的首台(套)产品,给予生产企业、使用企业补贴(含自制自用),补贴总额(含市级补贴在内)最高不超过产品售价30%(生产企业、使用企业各补15%)。其中关键零部件最高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新区支付部分,下同);单机设备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50万元;成套设备的关键部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本地化率超过60%,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2.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对符合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本意见第四条规定产业领域的两型产品、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性产品(以认证文件为准),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沙市两型产品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5〕99号)、《长沙市关于鼓励采购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的暂行办法》(长发改〔2012〕403号)等文件规定,可选择首购、订购或者实行评审优惠等措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第七条 实施名企打造,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 支持企业增资扩产、技术改造。对新增投资用于符合

  所在园区重点发展产业类型项目扩容、升级建设的,协助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争取优先列入市级贴息计划。对未能进入市级贴息计划但投资总额较大、贷款比重较高且具有产业示范引领性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对企业实行贷款贴息支持:

  1.新增投资5亿元以上10亿元(含10亿元)以下的,给予最长三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总额的贴息支持;新增投资超过10亿元的,给予最长三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总额的贴息支持。

  2.具体贷款贴息期限和额度根据银行实际贷款金额和现行贷款利率及贷款贴息的资金规模等因素核定。

  3.贴息资金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总额的50%,项目竣工投产后拨付剩余的50%。

  (二) 鼓励企业抢占市场、扩大销售。对当年应税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高管层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对园区内新发生的符合本园区重点发展产业类型的并购重组,且并购重组后企业仍属园区管辖的,按照以下标准对企业实行贷款贴息支持:

  1.并购重组金额(按并购合同签订的最终金额计算,下同)10亿元以上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下的,给予最长三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总额的贴息支持;并购重组金额100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长三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总额的贴息支持。

  2.具体贷款贴息期限和额度根据银行实际贷款金额和现行贷款利率及贷款贴息的资金规模等因素核定。

  3.贴息资金在并购重组完成后拨付。

  第八条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首次成功在境内外主板、境内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成功且所募集资金80%(含80%)以上用于新区范围内项目建设的,对上市企业予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鼓励成长性企业在“新三板”和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对挂牌交易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产业引导资金支持。

  第九条 加强产业基金引导。新区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高端制造业,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创新发展和传统优势产业企业转型升级。具体支持方式由新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另行明确。

  第十条 优先给予人才补助奖励。本意见所涵盖产业的从业人员符合《湖南湘江新区创新创业人才奖励扶持办法(试行)》(湘新发〔2016〕22号)条件的,优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意见所涉及的各类支持资金申报由符合条件的受益方向所在园区递交申请材料,园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专业评审机构)对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由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会同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复审,复审合格后报新区管委会审定,审定通过后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新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三年。本意见由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