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长沙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于:2019-01-16 关注 

  长沙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湘政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建设,全面提升跨境电子商务的集聚效应,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扶持资金,是长沙市政府设立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支持综试区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跨境电子商务扶持对象是指在长沙市依法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包括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进出口的企业、为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以及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园区、行业协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批准的支持机构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示范引导,注重效益,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共同管理。

(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下达预算批复,配合项目申报工作,参与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二)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公示相关信息,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三)各区县(市)、园区财政、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所属企业、单位的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查等,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以及对按因素法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安全高效。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

对经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且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业绩达1000万美元的企业30家或达1亿美元的企业3家,给予园区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建设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承担建设所需硬件,通用性软件购置,以及综合服务平台开发、维护等费用

(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认证、与长沙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对接、年度线上交易额超过2000万美元(含)的公共服务平台,每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扶持资金。

(三)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中心,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提供公共通关服务。对查验设备采购、辅助设备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全球质量溯源系统及软件系统开发等给予支持(四)支持企业在长沙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备案。经海关确认的在公共服务平台统计跨境电商业务首次达100笔或金额达10万美元的前30家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八条   大力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一)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对引进的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按企业规模、经营实绩、税收贡献、发展潜力和企业信用等因素给予落地资金支持。

(二)推动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大力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根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经营业绩给予一定奖励

(三)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吸引传统企业转型。对年进出口额达3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每新增1家年进出口额达50万美元的企业在平台上开展业务,给予平台企业不超过2万元的资金支持,单个平台企业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针对特定国家和地区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对面向“一带一路”地区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且与目的地区年成交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扶持资金。

(五)鼓励建立境内O2O线下体验店,对在长沙市建立的跨境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营业面积超过300平方米、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100、15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开办社区跨境电商O2O体验店且单店年线上营业额超过30万元的企业,每新增1家体验店一次性给予1万元资金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六)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品牌培育。对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并有跨境电子商务业绩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注册费用8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支撑服务和孵化体系建设

(一)支持跨境电商支撑服务和孵化体系建设,对带动30家、60家、100家以上且在长沙有实际进出口业绩的中小企业发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或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企业、机构或协会承接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产品展览、展示、宣传和课题研究等服务。对经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及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展览,展示,宣传行业峰会论坛和课题研究等服务,给予一定支持

(三)支持跨境电商企业进行融资。对在长沙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备案且有跨境电商实绩的企业,在跨境电商交易过程中使用跨境金融产品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给子贴息,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一)鼓励具备培训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及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培训。对年度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培训人数在1000人以上且通过相关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评)500人以上的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对培训人数在2000人以上且通过相关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评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或培训机构给予不超过50万元支持鼓励企业对本企业员工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在职培训,对年度培训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二)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引进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签定3年以上服务合同,年薪达3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高级人才,连续三年每年按年薪的10%给予企业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20万元。

(三)加大专题培训力度。定期面向电子商务人才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社会机构承办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培训活动,对经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及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举办且活动规模在100人以上的给予补助,每场活动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配套体系建设。

(一)加速形成跨境电子商务聚集中心,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组货来长沙发展B2C、BBC业务。对在长沙报关且设集货仓的B2C、BBC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货物给予不超过5元公斤的综合成本扶持,只报关未设集货仓的B2C、BBC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货物给予不超过3元/公斤综合成本扶持;对在长沙报关且设集货仓的B2C、BBC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口货物给予不超过1.5元/公斤的综合成本扶持,只报关未设集货仓的B2C、BBC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口货物给予不超过1元/公斤的综合成本扶持

(二)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对被商务部列入国家级和湖南省商务厅列入省级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扶持资金外,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对发展跨境电商有重大意义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支持中国共产党的建设;

(二)申报主体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条件;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申报材料中的进出口数据应为经省商务厅,长沙海关共同确认的跨境电商数据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六)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和多头(多部门)申请;

(七)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八)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项目申请表;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必要性、项目可行性、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资金使用计划及建设进度安排;

(五)项目真实性承诺书,并由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六)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合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培训发票以及与第三方合作的发票;

(七)海关报关单、海关及省商务厅认定的进出口数据等;

(八)与项目申报有关的其他材料;

(九)最终申报材料以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第四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按因素法申报的项目

(一)申报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项目按因素法申报。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市)、园区相关业务及上年度完成情况、本年度目标任务情况等因素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二)由市财政局根据经市政府最终审定后的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指标下达至各区县(市)、园区财政部门

(三)各区县(市)、园区商务(招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资金支持政策,依照相关程序管理、使用和监管下达的专项资金,确保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各区县(市)、园区商务(招商)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定期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备

第十六   条按项目法申报的项目

(一)项目申报

申报除因素法和“一事一议”的项目外,其他项目需按项目法申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申报单位需进入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ht:61.187.135.174)点击“用户注册”进行注册(在原平台已经注册审核通过的,需在新平台获取新密码,进行项目申报),注册审核通过的单位,继续操作点击“项目申报”,按照规定的申报格式填报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单位基本信息及项目绩效目标,并根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的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并向项目所在区县(市)商务、财政部门递交相关申报纸质资料(需加盖公章、装订成册)。提交的纸质资料需和平台电子文档保持一致

(二)项目初审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商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正式行文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并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完成初审操作。

(三)部门审核

市商务局对各区县(市)、开发园区提交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项目提交第三方评审

(四)第三方评审

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审核通过的材料进行评审,评出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

(五)政府审定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第三方评审意见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六)结果公示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长沙市商务局门户网上公示。(七)集中拨付

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最终审定后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资金使用单位

(八)绩效评价

市商务局、区县(市)商务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按“一事一议政策确定的项目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项目按“一事一议”项目申报,市商务局根据该项目建设情况,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支持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根据经审定的资金支持方案拨付专项资金至项目单位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区县(市)、园区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市财政局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在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建立完整的档案第二十条各部门、项目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今后三年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制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8日起执行,根据产业发展情况进行实时调整。《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商务发〔20185号)中跨境电商部分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市)以及各开发园区应结合实际,出台本地区跨境电子商务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