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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6-06-30 关注 

  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57号)以及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计划项目及相关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财政预算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年提高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五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是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分别履行相应职责,项目推荐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与项目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

  (一)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资金分配使用计划 ,组织项目资金管理,配合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拨付项目资金,会同市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项目推荐单位协助市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规范资金使用。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为以下几种:

  (一)前资助。在项目立项以后,根据相关批文对项目进行事前资助,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二)事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或服务绩效,按规定程序通过立项、验收后,给予资金补助。

  事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等方式。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先行投入组织研发活动并取得预期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后,给予补助的支持方式。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研发投入、研发能力、科技成果或服务绩效等方面达到目标要求,按规定程序立项后,给予相应补助的支持方式。科技创新券涉及事后补助支持方式,其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三)科技金融资助。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引导促进金融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入科技创新领域,通过贷款贴息补助、科技保险费补贴、股权投资等科技与金融结合方式给予资金支持。科技金融资助相关细则另行制定。

  (四)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按市科技计划项目类别进行分类支持。基本原则如下:

  (一)重大专项采取前资助方式。

  (二)重点研发计划采取前资助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

  (三)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科技金融资助等多种支持方式。

  (四)平台和人才计划采取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

  (五)指令性计划采取前资助方式。

  第八条 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支持方式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在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时确定。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九条 对于前资助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签订合同后一次性拨付资金。对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待验收合格 后再拨付资金。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相应资金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按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应编制年度项目资金决算表,与项目年度实施情况一同上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财务验收应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验收结果作不合格处理。

  第十三条 前资助项目实施期内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前资助项目实施期满后,通过验收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项目承担单位,结余资金可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 的直接支出,并向市科技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报告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经核定的后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不再组织资金过程管理和财务验收。


  第四章 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五条 前资助项目资金开支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直接支出。其中,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可包括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工资性收入的部分,不得在财政资助的项目资金中重复列支。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三)关于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比例,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财政部、科技部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作出安排。

  第十六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可在科技计划管理费中列支。

  科技计划管理费是指市科技主管部门为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和管理而发生的费用。主要用于科技计划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与维护、项目管理人员培训、项目评审、公示、验收、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计划管理费支出不高于年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3%,按照实际需要经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关于前资助项目资金,市科技主管部门针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开展绩效自评。关于后补助项目资金,市科技主管部门针对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部门在市科技主管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并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市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技服务机构、评审或咨询专家在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全过程记录,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第十九条 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及时编报项目资金决算表、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会同市财政部门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资金。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相关规定收回项目资金外,市科技主管部门还应将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第二十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项目承担单位立项资金安排情况均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并接受同级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2〕38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