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长沙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城市共同配送发展)
发布时间:2019-10-09 浏览量:204 收藏
对为商贸流通企业、连锁商超提供配送服务,且服务客户达到10家及以上的物流企业,按其年度承接的城市共同配送业务总量排名,前五名的物流企业每家给予一定奖励;对在我市租用或自建冷库500平方米及以上,且从事冷链配送业务的物流企业,按其年度承接的冷链配送业务总量排名,前五名的物流企业每家给予一定奖励。
(一)注册地在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流企业、其它商贸流通企业和物流服务机构;
(二)拥有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仓储设施和经营场所,以提供物流服务为主(包括综合服务型、运输服务型、仓储服务型等),且纳入长沙市统一调度;
(三)申报主体未纳入“联合惩戒”名录。
为商贸流通企业、连锁商超提供配送服务,且服务客户达到10家及以上的物流企业,按其年度承接的城市共同配送业务总量排名,前五名的物流企业。
在我市租用或自建冷库500平方米及以上,且从事冷链配送业务的物流企业,按其年度承接的冷链配送业务总量排名,前五名的物流企业
(一)申报城市共同配送奖励的单位,需如实填报《2019年度长沙市城市共同配送业务发展奖励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申报单位与所服务企业签订的相关合同复印件和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实际发生业务的结算证明(付款凭证)。
(二)申报冷链物流配送奖励的单位,需如实填报《2019年度长沙市冷链物流配送业务发展奖励申报表》(附件3),并提供自建或租用500平米以上冷库的相关证明,申报单位与所服务企业签订的相关合同复印件和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实际发生业务的结算证明(付款凭证)。
其它要求
1、各区县(市)物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宣传和组织作用,积极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资金申报相关工作。
2、各申报单位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如实填报《企业经营情况调查表》(附件9)。
3、本通知所列关于城市共同配送奖励、冷链物流配送奖励以及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奖励不得重复申报,单个企业只得申报其中一项,对于申报其中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单位申报材料视为无效申报。
4、各申报单位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各类财政资金,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生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25日,过期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一)公开申报
申报单位需进入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http://61.187.135.174)点击“用户注册”进行注册(在原平台已经注册审核通过的,需在新平台获取新密码,进行项目申报)。注册审核通过的单位,继续操作点击“项目申报”,按照规定的申报格式填报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单位基本信息及项目绩效目标,并根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的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此外,将加盖公章、装订成册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在申报截止规定时间内提交至各区县(市)物流主管部门,提交的纸质材料需和平台电子文档一致。
(二)区县初审
各区县(市)物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初审,初步审核项目基本情况、查验项目单位所提交的相关材料、数据是否真实有效,剔除多头申报的项目,并将符合条件的现代物流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和汇总表(附件10),于2019年10月29日前正式行文报送市物流与口岸办,并在2019年10月25日前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完成初审操作。
(三)部门审核
市物流与口岸办对各区县(市)提交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
(四)第三方评审
市物流与口岸办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出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市物流与口岸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意见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五)结果公示
市物流与口岸办将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长沙市人民政府物流与口岸办公室网上同步公示。
(六)集中拨付
项目公示无异议的,扶持资金按程序拨付到各企业。
市物流口岸办物流产业处: 88668003
市财政局对外经济贸易处: 88665792
市财政信息管理中心: 88665482
市纪检监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举报电话: 88667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