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积极推动对非产能合作)
发布时间:2019-06-20 浏览量:168 收藏
(一)积极推动对非产能合作
支持内容和标准
(1)支持企业在非建设经贸园区。对符合认定标准(规划面积不少于1平方公里,引进企业不少于5家,总投资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等额外币)并已通过国家商务部或省商务厅认定和公示的在非农业园区、资源性园区、制造业园区、商贸园区等,对其基础设施建设费、营运费给予不超过10%的支持,支持上限为人民币200万元。对入驻以上非洲园区且有实际投资或进出口业绩的长沙地区企业,给予不超过40万元支持。
(2)支持企业赴非洲投资合作。对经核准对非年度实际投资额50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矿产资源、基础设施、农林牧渔等投资合作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人民币40万元。
(3)支持在非投资企业资源回运。我市企业在非洲开展资源开发并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林、牧、渔和矿业等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1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人民币40万元。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4)支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赴非承接项目。对年度完成营业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对非承包工程企业给予奖励,按完成营业额每100万美元支持人民币2万元,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人民币40万元。
(一)积极推动对非产能合作
1、支持对象和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支持中国共产党的建设;
(2)在长沙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3)已取得国家、省级、市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或对外承包工程的文件;
(4)申报主体近5年不得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未纳入“联合惩戒”名录;
(5)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函〔2016〕987号)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函〔2017〕16号),向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6)经国家商务部或省商务厅认定的在非农业园区、资源性园区、制造业园区、商贸园区;经核准对非实际投资额50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矿产资源、基础设施、农林牧渔等合作项目;在非洲开展资源开发并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林、牧、渔和矿业等产品运回国内的在非投资企业;年度完成营业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对非承包工程企业。
(一)积极推动对非产能合作
申报材料要求
(1)支持企业在非建设经贸园区
在非经贸园区:
①企业申报说明(附件1);
②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非洲园区建设、营运情况(含资金投入情况)、申请金额等基本内容。
③2018年度审计报告;
④国家、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企业开展对非投资业务的文件复印件;
⑤国家商务部或省商务厅关于非洲经贸园区的认定公示资料复印件;
⑥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⑦外汇汇出核准备案文件,资金汇出或再投入证明;
⑧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出具的证明或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复印件;
⑨费用支付凭证、费用发票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费用支出明细表;
⑩其他相关资料。
入驻非洲经贸园区企业:
①企业申报说明(附件1);
②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入园企业运营情况、申请金额等基本内容。
③申请企业国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2018年度审计报告;
④国家、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企业开展对非投资业务的文件;
⑤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⑥入园企业与园区签订的正式入驻合同;
⑦有实际投资的企业提供外汇汇出核准备案文件、资金汇出证明,有进出口业绩的企业提供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⑧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复印件;
⑨其他相关资料。
(2)支持企业赴非洲投资合作
①企业申报说明(附件1);
②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非洲项目运作情况、符合申报的项目和申请金额等基本内容;
③国家、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业务的文件复印件;
④申请企业2018年度审计报告(体现国外企业资金情况);
⑤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⑥外汇汇出核准备案文件,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提供对外投资项下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⑦资金汇出证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可不提供);
⑧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复印件;
⑨其他相关资料。
(3)支持在非投资企业资源回运
①企业申报说明(附件1);
②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非洲项目运作情况、符合申报的项目和申请金额等基本内容;
③国家、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业务的文件复印件;
④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出具的证明(公海捕鱼项目不需提供);
⑤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⑥外汇汇出核准备案文件;
⑦资金汇出证明;
⑧资源产品开发(权益)协议、运输、保险等相关合同,费用发票和支付凭证复印件;
⑨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⑩目的地为中国港口、陆路口岸或内地的提单、铁路运输、汽车运输或其它运输合同、凭证以及运费发票;
⑪渔业合作项目提供自捕鱼申报单及船舶登记证书;
⑫其他相关资料。
(4)支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赴非承接项目
①企业申报说明(附件1);
②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非洲项目运作情况、后续运作计划、申请金额等基本内容;
③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复印件;
④备用金存款协议书或银行保函复印件;
⑤申报项目的合同复印件;
⑥新增完成营业额证明文件(在商务部相关数据系统中打印,省商务厅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核实并加盖公章);
⑦其他相关资料。
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25日
(一)项目申报。各区县(市)、园区商务(招商)局及时将申报通知转发至所属企业,指导企业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http://61.187.135.174)上进行申报,并收集所辖企业加盖公章、装订成册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提交的纸质材料需和平台电子文档保持一致)。申报单位在管理平台上点击“用户注册”进行注册。注册审核通过的单位,继续操作点击“项目申报”,按照规定的申报格式填报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单位基本信息及项目绩效目标,并根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的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
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项目申报文件应在长沙市商务局网站、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上公布,项目申报日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项目初审。各区县(市)、园区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初审,并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完成初审操作,形成初审意见后,联合行文将汇总意见(附件2)和申报单位纸质材料在申报截止后10日内提交至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处。
(三)部门审核。市商务局对各区县(市)、园区提交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
(四)第三方评审。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出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
(五)政府审定。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第三方评审意见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六)结果公示。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长沙市商务局门户网上公示。
(七)集中拨付。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最终审定后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将资金拨付到各项目单位。
(八)绩效评价。市商务局、区县(市)、园区商务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联系方式:
长沙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处 电话:88665569
长沙市财政局:对外经济贸易处 电话:88665735
信息管理中心 电话:88665482
市纪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组举报电话:88667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