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成都市建设境外产业合作园区补助项目
发布时间:2018-03-19 浏览量:487 收藏
符合申报条件且审核合格的企业和境外工业园区项目,按照单个项目100万元/年的标准,给予投资企业最长3年的补助支持,且每年补助均应满足申报条件要求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二)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申报企业在境外投资(含企业联合投资)工业园区,控股达到51%以上,园区已建成厂房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入驻工业企业并投入生产的不少于10家,且成都工业和信息化控股的园区企业不少于3家;
(三)申报企业已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在项目所在地国家(或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
(四)近五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的税款;以上申报条件需同时满足。对我市工业企业联合投资的境外工业园区,合计持股比例达51%以上的,由投资企业分别申报,按持股比例分别予以支持。
(一)《建设境外产业合作园区补助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企业赴境外投资的相关资质证书,如《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境外机构证书》等;
(四)境外属地政府对园区的相关规划评审或核准文件、境外园区项目投资协议、征地建设有关票据、银行汇兑等有关凭证;
(五)境外项目的绩效自评报告;
(六)申报企业投资境外工业园区的股权证明材料、境外注册登记证明材料等;
(七)入驻园区的成都工业和信息化企业购买或租用园区厂房的有关材料,如合同协议、当地工商注册资料、费用凭证、图片视频资料等;
(八)已建成厂房的有关材料,如当地的确权凭证、验收合格证明、图片视频材料等;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证明申报项目真实性的其它材料。以上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胶装,一式四份),封面和书脊统一印制《2018年建设境外产业合作园区补助项目申报材料(企业名)》,同时需报送申报材料电子档(PDF版本)。
2018年3月19日—2018年4月30日
(一)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填报附件1和附件2),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二)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对区(市)县推荐企业进行复核后,委托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结果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