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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示范单位

发布时间:2018-07-17 浏览量:720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知识产权部门
  • 申报日期 : 2019-06-06/2019-07-19
  • 项目类型 :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金融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奖励

扶持领域

  (一)生产型企业

  制定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方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建立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和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机制,组建高水平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团队,通过许可、作价、质押、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形成高价值知识产权运营有效模式,知识产权价值充分实现。

  (二)服务型企业

  制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工作方案,建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工作制度,明确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工作标准,组建高水平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团队,形成可持续知识产权运(服务)商业模式,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充分实现。

  (三)高等学校、科研组织

  制定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方案,实施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建立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和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制度,组建或引进高水平知识产权运营团队,通过许可、作价等多种方式,形成高价值知识产权运营有效模式,知识产权价值充分实现。

  高等学校、科研组织开展以下工作,可同时申请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办公室建设:

  1.建立知识产权(专利)导航创新发展工作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专利)信息资源运用能力,提升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效率。

  2.建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平台,有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知识产权运营成效。建立并执行知识产权运营信息收集、分析制度。

  3.完善知识产权(专利)运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务发明创造(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经费保障和人员激励制度,充分调动知识产权运营各方参与人积极性,提升知识产权运营效能。

具体申报条件

  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应符合《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相关条件。

  《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二章:

  第三条 申报运营试点、示范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或者登记1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 重视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具有针对一个或多个领域,以知识产权许可、转让、产业化、投融资、专利的二次开发、“专利池”构建、专利标准化、专利证券化等方式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或提供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专业服务的明确目标。

  3. 企事业单位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第四条 申报运营试点单位的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500万元,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50万元。

  2. 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良好,设置负责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部门,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业务的企业专职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或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

  3. 一般情况单位有效专利拥有量或经授权运营的有效专利数量不低于50件,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低于10件;生物医药领域企业累计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10件。

  4. 已制定明确的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目标和发展规划,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制度,具备完整的知识产权运营活动方案。

  5. 其他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申报运营示范单位的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原则上应已被认定为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单位,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300万元,运营业绩特别突出的除外。

  2. 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良好,设置负责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部门,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业务的企业专职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或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30人。

  3. 一般情况单位有效专利拥有量或经授权运营的有效专利数量不低于200件,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低于50件;生物医药领域企业累计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30件。

  4. 已制定系统的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制度,具备完整的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方案,并开展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实践。

  5. 已成功开展知识产权收储、流转等运营相关活动,知识产权交易额达1000万元以上,或知识产权交易项数(包括企、事业单位含知识产权运营行为的项目数)达5项以上,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收入达100万元以上。

  6. 其他加快知识产权运营业务发展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认定为运营试点、示范单位:

  1. 已纳入国家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的各类试点单位,或已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单位;

  2. 加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我市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的主要企事业单位;

  3. 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

申报限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运营试点、示范单位:

  1. 经查证申报材料不实的;

  2. 近三年内有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3. 在申报和认定工作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申报材料

  (一)《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申报书》(附件1);

  (二)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方案(附件2);

  (三)相关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机制、成效证明等)。


申报时间

  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及相关工作进展,现决定将2019年度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申报工作时限延长至2019年7月19日。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慧玲;

  联系电话:84080081;

  电子邮件:chanyechu@zscqj.beiji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