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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印发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产业创新能力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工信规字〔2024〕10号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产业创新能力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30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产业创新能力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广东省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产业创新能力建设)(以下简称“产业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意见》(粤发〔2023〕7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 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 》(粤财工〔2024〕17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制造业创新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产业创新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企业开展创新能力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产业创新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加强统筹、保障重点,规范设立、严控范围,提前储备、做实项目,绩效优先、强化应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产业创新资金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抽查复核各地入库项目情况,申请产业创新资金预算,制定各地市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下达资金项目计划;按要求对资金支出进度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督,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指导各地市做好产业创新资金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产业创新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拨付产业创新资金,按要求组织实施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审核全省产业创新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将产业创新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运用于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等。
第六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产业创新资金项目申报、验收(完工评价)和评审,负责遴选确定支持项目及支持项目的奖励比例和额度,负责项目的公示以及项目计划下达、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资金支出进度和绩效自评,接受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下达拨付项目资金,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资金预算执行,配合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支持对象:
(一)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简称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主要支持已获批复同意组建并实际运行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支持在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考评中获评良好以上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须加强培育的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
2.制造业创新中心依托单位组建资金(即注册资金,包括研发设备)原则上不少于 3000 万元,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可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为重要佐证材料),近三年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3.项目实施地需在广东省内,项目方案合理可行,资金投入合理,技术与市场前景良好,且包含明确的绩效目标。
4.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应已完工并通过验收,项目及相关研发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未获得省财政资金支持。
5.曾承担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且考评中获评良好以上的、以及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须加强培育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原则上可在新一轮能力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前实施申报。入库申报截止时间前,上一轮能力建设项目尚未完工验收的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可申报。
6.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含国家地方共建制造业创新中心)须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同意筹建或组建,并实际开展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二)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开展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简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为已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含建筑业)的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可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为重要佐证材料),近三年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2.项目应于近年内开始实施,已完成并取得成效。项目实施地需在广东省内。
3.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单个项目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不含税)总额原则上不低于 500 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单个项目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不含税)总额原则上不低于 250 万元。
4.项目应围绕重点领域及 20 个战略性产业集群、5 个未来产业开展建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珠三角地区单个项目创新成果原则上不少于 3 件,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单个项目创新成果原则上不少于 2 件。
5.项目及相关研发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未获得过省财政资金支持。6.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三)省委、省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支持范围:(一)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围绕重点领域及战略性产业集群,按照制造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中明确的重点攻关方向和技术路线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对制造业创新中心平台建设、测试验证、中试孵化、成果转化等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予以支持。
(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围绕重点领域及 20 个战略性产业集群、5 个未来产业,对企业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过程中,依托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研发试验、检验检测、中试孵化、成果转化、产业应用等方面开展的项目给予支持。鼓励企业围绕技术创新的薄弱环节,加大创新研发投入,完善创新基础设施,实施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扶持的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等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支持方式:
(一)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坚持区分层次、分类择优支持,具体支持方式如下:
1.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主要采取能力建设项目事后补助方式,补助资金不高于项目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不含税)总额的 40%,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2.为进一步推动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对曾承担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且在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考评中获评良好以上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存量(非当年度新获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须重点培育的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可根据新一轮的能力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分阶段补助或事后补助。补助资金不高于项目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不含税)总额的 40%,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其中,分阶段补助需完成项目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不含税)投资计划的 20%后,按照不超过计划总补助金额的 50%拨付首批资金;项目完工通过验收后,扣除已拨付首批资金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最终确认项目验收不通过或终止的项目,后续未拨付资金不再拨付。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对验收不通过项目或终止项目资金的合规性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核实其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程序收回已下拨专项资金合规使用后的余额。
3.新获批的国家或国家地方共建制造业创新中心结合国家支持政策予以建设经费支持。
(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坚持择优支持,具体支持方式如下:
1.省财政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择优支持企业依托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研发试验、检验检测、中试孵化、成果转化、产业应用等方面开展项目建设。
2.省财政奖补资金不超过项目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不含税)总额的 40%。
3.珠三角地区单个项目获得资金原则上不少于 200 万元、不超过 800 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单个项目获得资金原则上不少于 100 万元、不超过 800 万元。4.各地可结合实际将年度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运用到入库排序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支持上一年度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以及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企业、省级以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等(具体在各年度申报通知中明确)。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第四章 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第十二条 产业创新资金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年度产业创新资金项目入库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等。
(二)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发本地市产业创新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地区企业项目申报。
(三)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申报通知提交申请至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承担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
(一)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受理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申请,按程序开展完工评价、竞争性评审、现场核查等,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
(二)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对评审通过项目实施内部复核,按规定程序经集体研究审议并报批后确定入库项目,并按照轻重缓急程度进行综合排序。同时,组织上线填报“数字工信”一网通办平台等资金管理系统,按程序在规定时限内正式行文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入库项目不等同于最终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结合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等,编制各地市产业创新资金分配方案,制订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公示后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及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下达本地市产业创新资金项目计划,细化绩效目标;同时将本地市产业创新资金项目计划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地级以上市的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下达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履行资金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谁评审、谁负责”原则切实抓好项目竞争性评审和遴选,加强项目审核把关,提高资金分配合理性,防止“报大数”和资金项目申报骗补。
第十八条 产业创新资金预算编制具体按照当年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流程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内容外,产业创新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的绩效管理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审核地级以上市报送的绩效目标,制订全省产业创新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等。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做好资金绩效目标审核,绩效重点评价等有关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于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等工作。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订并申报本地的产业创新资金绩效目标,根据省指导意见修改完善绩效目标信息,落实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全面监控并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情况报告抄送省财政厅,如发现不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应商省财政厅办理清算收回,要采取有效措施“防骗补”;省财政厅适时开展监督核查;检查核查结果运用于预算编制等工作,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市产业创新资金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产业创新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 11 —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申请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追回资金,并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将失信信息纳入申请单位社会信息记录,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可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进行调整。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