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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按照《佛山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 (2013—2020年)》(佛府〔2013〕1号)关于“实现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全覆盖”的工作要求,努力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为导向的、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简称“工程中心”)在促进技术创新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我区经济、科技、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区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管理和验收工作。
第三条 组建区工程中心的产业领域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
区工程中心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区内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区内科研机构和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机构组建,为相关行业和重点领域提供共性技术攻关、先进装备研制、标准制定、检验检测、信息咨询和科技创新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四条 企业类区工程中心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度。
(二)针对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科研成果开展产业化、配套化、工程化研究开发,为规模生产提供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推出有技术含量、有经济效益的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三)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注重产学研相结合,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科技人才培训,建立健全科技人才激励机制,为科技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第五条 公益类区工程中心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围绕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问题进行攻关,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研发新技术,并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实行开放服务,承担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参与技术和重要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为本行业相关企业、科研单位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服务,参与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提升行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
(四)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相关行业、领域、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请建立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佛山市高明区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机构。
(二)申请组建的区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专职研发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拥有本科学历、中级或以上职称、研发成果以及享受各级政府人才津贴的人员累计不少于3人。拥有研发成果的人员指的是参与了获授权专利开发的人员,或者参与了获科技主管部门立项并验收的科技项目的人员。
(三)具备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四)组建的区工程中心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当。
(五)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试验仪器、检测工具和工艺装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70万元,有一定面积的专门研发场地。
第七条 除基本条件外,企业类区工程中心依托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上一年度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800万元,能够落实组建区工程中心的资金和研究开发经费。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企业可适当降低。
(二)企业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申请组建的上年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100万元。组建后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不少于100万元。
(三)企业拥有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或者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获得受理,或者申报科技项目获得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
第八条 除基本条件外,公益类区工程中心依托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落实区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
(二)近三年,每年承担所申报行业(领域)的区级及以上政府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且三年内此类项目的经费总额不低于200万元,在同技术领域具有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并至少已推广应用重大技术成果1项。
(三)拥有5件以上有效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
(四)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和业绩。
第九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组建区工程中心。同一行业或领域可设立多个区工程中心。
第十条 认定区工程中心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高明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申报书》,并附《高明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经所在镇(街)经济促进局审核并报送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组织专家对申请组建的区工程中心进行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的,依托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高明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备案。
(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同意组建区工程中心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文予以认定。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为区属机构的区工程中心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其日常管理,其余的区工程中心由依托单位所属镇(街)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其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区工程中心分立、合并、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须报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备案。
第十三条 区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区工程中心依托单位推荐产生。通过认定后,区工程中心需设立5人以上的技术咨询委员会,由中心依托单位和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和参与建设单位以外的委员不少于1/3。
第十四条 区工程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工程中心的规划、发展和建设,积极听取技术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每年针对本行业、本领域急需的新材料、新工艺等关键技术问题,提出年度创新计划。
第十五条 区工程中心的建设,原则上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基础和条件。凡列入组建计划的区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当落实申报时所承诺的建设经费投入,并设立专门账目,做到专款专用,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区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对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署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验收
第十七条 对获认定的区工程中心,以及获同意组建(认定)的市工程中心、省工程中心,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布的有关扶持政策给予财政扶持资金,并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与依托单位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作为工程中心验收考核依据。
第十八条 区工程中心建设期一般为2年,建设期满,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进行验收,对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合同书》以及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检查评议区工程中心建设完成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提前完成组建任务的区工程中心可提前申请验收,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区工程中心,经申请同意,可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建设延长期,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或验收不合格的,撤销其区工程中心资格,获区财政资金资助的,收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经进一步完善,3年后可重新申报。
第五章 扶持和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工程中心(包括区工程中心、市工程中心和省工程中心)获区财政经费支持的,该经费应当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药剂和材料,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科研人员培训以及项目专家咨询等。
第二十条 获区财政资金扶持的市工程中心、省工程中心和国家工程中心,依托单位须单独提供区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聘请财务专家对资金使用情况予以审查,完成财务验收。资金使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须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不合格的区、市、省各级工程中心,按时缴回全部区财政扶持资金的,再次申报批准组建(认定)的,通过验收后给予区财政资金扶持。不按时缴回全部区财政扶持资金的,再次组建(认定)和验收时,不再给予资金扶持。
已获区财政扶持,因变更调整研发方向或依托单位变动等各种原因再次申报各级工程中心的,不再给予区财政资金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区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佛山市高明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旧称:佛山市高明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佛山市高明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明经济〔2014〕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