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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普惠金融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表于:2021-01-27 关注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丰都县普惠金融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三农”、民营企业及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力度,缓解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我中心在充分吸收“扶贫小额信贷”“提质增效专项贷款”等银政合作基金产品开展过程中的良好经验,经多方调研、初步分析评估,在此基础上再次征求了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委、人行丰都支行、涪陵银保监分局丰都监管组等单位及银行机构意见,形成了《丰都县普惠金融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基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望社会各界提出切实可行的、具有建设性的建议或意见。同时,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县金融服务中心,并注明修改意见者姓名和联系方式。公示时间截止2021年1月31日。(联系人:向钏 联系电话:023-70657887邮箱:fdjrb@163.com 通讯地址: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53号党政办公大楼274办公室)

                                

丰都县金融服务中心

2020年1月26日

 

  丰都县普惠金融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金融对实体经济加大支持力度,缓解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整合现有政银合作产品风险补偿资金,设立丰都县普惠金融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银行以基金作为增信开发“普惠贷”金融产品与县政府合作。为规范基金管理,提高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县财政局筹集专项资金2000万元,作为政府增信及风险补偿措施。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整合现有政银合作产品风险补偿基金;

  (二)整合现有银政合作产品贴息资金;

  (三)现有行业、产业专项资金调剂安排;

  (四)其他来源。

 

  第二章 政策保障

  第三条组织保障。县金融服务中心作为基金及基金产品“普惠贷”管理部门;县财政局负责基金的预算、监督及评估;各行业主(监)管部门、乡镇(街道)落实好银企对接服务工作。

  第四条 风险补偿。对“普惠贷”逾期并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基金提供贷款本金余额70%比例补偿。

  第五条信用贷款。“普惠贷”原则上采用无抵押、无担保的纯信用方式。确有需要的,可根据产品特点,适当追加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股权、保险保单、农业活体等抵质押方式。

  第六条 银行准入。银行自愿向县金融服务中心书面申报合作准入。申报银行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银行以往银政合作基金产品贷款发放情况较好的,优先纳入此次合作银行遴选范畴。

  2.银行不得将原有不良贷款转嫁纳入“普惠贷”范畴,对弄虚作假的银行取消合作资格。

  3.申报银行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一条:

  ①针对我县旅游、种植、养殖等重点产业开发定制金融产品且降低贷款准入门槛的;

  ②愿意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并积极性较高的。

  县金融服务中心收到申报银行书面申请后,会同县财政局、人行丰都支行及涪陵银保监分局丰都监管组等单位开展评审遴选工作,并将遴选结果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扶持范围

  第七条扶持对象及条件。“普惠贷”支持在丰都县辖区内注册的民营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及农户的经营性贷款。扶持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借款主体须从事本行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借款主体为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还需在工商登记注册1年以上。

  2.人行征信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无行政处罚记录、未进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

  第八条贷款额度。“普惠贷”原则上按照余额限额制发放贷款,关联企业(含个人)贷款余额之和不超过100万元;单个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和种养殖大户余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贷款用途。“普惠贷”重点支持存量客户以外的新增客户及存量客户新增贷款两类方式,鼓励扩面提额。“普惠贷”仅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贷款企业应严格遵守放贷银行批准贷款资金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获得的贷款资金注入房地产、证券、期货市场及股本收益性投资或转借他人。

  第十条贷款期限。“普惠贷”按产业发展实际资金使用周期匹配贷款期限,累计支持年限不超过3年,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鼓励银行开展无还本续贷工作。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普惠贷”支持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和种养殖大户贷款利率原则上按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增加200个基点执行。不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费用。

 

  第四章申贷流程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企业须进入“丰都县金融服务云平台”(由县金融服务中心牵头开发的公益性线上金融服务平台)中“政府增信”一栏申请“普惠贷”。

  第十三条银行审查。合作银行对申请“普惠贷”的借款人,自主确定是否同意发放贷款及具体贷款额度。

  第十四条资料备案。银行审核同意发放贷款的,至贷款发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的备案表报县金融服务中心备案。同时,将备案表扫描件传至“丰都县金融服务云平台”对应储存留档。合作银行应建立规范台账,月初3个工作日内向县金融服务中心、人行丰都支行、县财政局及借款人项目实施所在乡镇(街道)分别报送上月业务统计报表,季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季度工作进展情况和贷款质量分析报告。

 

  第五章 风险补偿

  第十五条属地追偿。乡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普惠贷”借款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发现风险应及时通知县金融服务中心及合作银行;协助合作银行追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申请补偿。基金产品发生逾期或欠息后应积极催收和追偿,对乡镇(街道)及银行履职追收后仍可能转化为不良的,可向县金融服务中心提交基金风险补偿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基金补偿申请书》、贷款合同、贷款尽职调查报告、三次以上催收证明。县金融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人行丰都支行、涪陵银保监丰都监管,行业主(监)管部门及借款人项目实施所在乡镇(街道)等单位组织对基金补偿申请材料开展审核,对符合补偿条件的,由县金融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请示县政府领导同意后,在贷款逾期90日内完成基金补偿;对不符合补偿条件的,应退回银行相关申请材料,并做好相关解释。

  第十七条基金返还。基金的补偿作为对合作银行贷款本金损失的弥补,不改变合作银行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借款人仍按贷款合同约定承担全部责任。基金补偿后,合作银行应继续对贷款追偿,追偿所得优先保障本金,按基金补偿本金比例的同比例返还至原基金账户。合作银行核销、追偿、处置、返还情况及材料需报县金融服务中心和县财政局报备。风险补偿基金使用超过50%后,县财局会同县金融服务中心应及时补足基金差额部分。

  第十八条 不予补偿情形。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风险补偿基金不予补偿。

  (一)贷款授信审查时,根据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贷款机构有未偿还逾期贷款;

  (二)相关贷款业务未在“丰都县金融服务平台”等平台上进行信息化管理,或线上线下数据不一致;

  (三)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不予补偿;

  (四)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催收;

  (五)对弄虚作假、风险转嫁等违规违法行为不予补偿;

  (六)其他未按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合作协议要求发放的贷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风险管控。合作银行要加强“普惠贷”的审定、发放、监督和到期回收,落实信贷员按季对借款人生活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回访、监测分析;到期前30天内通过入户、短信、电话等方式提醒借款人做好还款准备;到期前20个工作日,提前开展贷款回收、逐笔制定还款计划;评估做出风险预判,根据风险状况合理运用好“续贷”、“展期”等风险绶释工具和风险化解手段降低风险;对不能按期还款的合作银行承贷追偿主体责任,直至贷款依法追回。县法院要开辟“快审快结”绿色通道,抓典型打击主观恶意逃废债行为。

  第二十条 信用建设。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对信用良好的“红”名单予以匹配高额度、低利率的纯信用贷款奖励。对“普惠贷”发生基金补偿的,自补偿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对主观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取消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申报资格。银行可申请将借款人已申报未兑付的财政补贴资金作为还款来源。集聚全县之力,创建“信用县”,共同营造人人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确保“普惠贷”风险可控。

  第二十一条调整基金。根据合作银行发放贷款余额撬动存入基金倍数情况,按季度实施基金动态调整。各合作银行贷款投放余额撬动基金倍数低于5倍的予以对应减少,可会同有关单位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控制不良。合作银行应加强风险控制,原则上对基金产品贷款不良率超过3%的,暂停新增贷款投放,并压降贷款不良率。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估。县财政局要会同县金融服务中心、人行丰都支行、涪陵银保监分局丰都监管组制定风险补偿基金的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包括信贷投放量、客户数、利率、审贷效率以及合作银行履约情况等,建立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价机制,对“普惠贷”发放效果不佳的,可采取限制新产品的参与,直至取消合作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成立后,原政银合作产品合作协议未到期的,按原有模式进行管理,纳入风险补偿基金的统计、支持范围。对于合作协议到期的政银合作产品,由县金融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确定是否保留。确定保留的政银合作产品,原资金池统一纳入风险补偿基金,并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运作程序和风险补偿等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服务中心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