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对象为以下三类企业:
(一)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指运用电子商务进行网络交易的企业,包括自建平台或依托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企业以及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传统企业等。
(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包括网络零售平台、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含B2B、B2C、C2C模式)企业。
(三)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企业。指为电子商务经营提供网络支付、物流配送、技术服务、代运营、营销推广、专业培训等配套支撑服务的企业。
申请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湖南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
(二)申请认定为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的,其电子商务销售额每年不低于100万元;
申请认定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其电商平台电子商务交易额每年不低于100万元;
申请认定为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企业的,其电子商务服务收入每年不低于50万元。
(三)企业电子商务销售或服务收入占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的50%以上;如为传统企业的,其占比应在15%以上。
(四)企业职工总数1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如为传统企业的,其占比应在15%以上。
(五)企业成立满一年以上,企业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和财务等管理制度。
(六)在电子商务或电子商务服务领域内具有良好的盈利模式和市场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