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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9-09-18 关注 

  长沙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和创新引领作用,全面提升我市农业现代化水平,促进长沙农业产业兴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二条 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资质。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农业企业,注册时间2年以上,证照齐全,财务制度健全。

(二)企业规模:

1、农业生产类。种植业生产企业总资产规模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养殖业生产企业总资产规模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7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加工类。企业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3、休闲农业类。企业总资产规模4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流通类。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农产品专业销售企业年销售农产品收入4000万元以上。

5、农业生产服务类。种业企业和饲料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生物有机肥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企业年综合服务收入500万以上。

(三)带动能力:

1、农业生产类。企业具备一定规模的生产自有基地,产业分类基本要求:粮食1000亩以上,蔬菜500亩以上,水果1000亩以上,茶叶1000亩以上,中药材500亩以上,生猪年存栏1000头(其它畜禽按猪当量换算)以上,水产200亩以上。

2、农产品加工类。采用“企业+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的产销合作模式,带动农产品生产基地(自有基地、合建基地、订单基地)建设,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企业和基地的共同发展。对收购长沙市主要农产品加工的,要求企业全年收购本地农产品金额的比重达到30%以上,发挥企业在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对长沙市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有效带动与促进作用。

3、休闲农业类。企业应有自营农业生产基地,全年农产品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20%以上。

4、农产品流通类。农产品专业销售企业全年销售长沙市农产品的销售金额占年销售总额的50%以上。

5、农业生产服务类。种业企业、饲料企业和生物有机肥企业全年在长沙市销售额占比达20%以上;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企业全年的服务收入100%来自长沙市范围内。

(四)经营管理。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营产品符合农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近2年内企业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环保问题及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五)企业资信。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综合效益。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良好。

第三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每2年进行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农业企业向所属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区县初审。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对企业申报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由区县(市)农业农村局以正式文件形式统一推荐上报市农业农村局政策与改革处。

(三)市级审核。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推荐上报的企业进行处室复审、联合审查、现场核查和综合审核。

1、处室复审。市农业农村局政策与改革处将企业申报材料分类交相关产业处室进行复审,重点审核企业资质、企业规模和带动能力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出具复审意见。

2、联合审查。对处室复审通过的申报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局政策与改革处组织局机关纪委、办公室、法规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处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对近2年内涉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上访信访案件、质量安全事件、环保问题及违法违纪违规的申报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参评资格。

3、现场核查。对通过联合审查的申报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局政策与改革处组织相关处室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4、综合审核。市农业农村局政策与改革处依据处室复审、联合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定公布。市农业农村局政策与改革处将市级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报局党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通过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认定并颁发证书、牌匾。

第四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请书;

(二)《长沙市市级农业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四)相关证明材料:

1、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资信等级证明。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证明。

3、由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4、企业获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质量安全认证、荣誉称号等证书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获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等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五条  监测对象为已获评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内容包括企业经营范围、品牌影响、资产总额、投资规模、用工人数、营业收入、上交利税、辐射带动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运行监测,具体方法和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评。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运行情况自评,于每年9月底前将企业年度发展报告和《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报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二)区县监测。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进行年度运行监测,审核企业年度发展报告和《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并对不低于30%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形成区县(市)整体监测分析报告。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须在每年10月底前将监测分析报告(加盖公章)及企业自评材料统一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级监测。市农业农村局政策与改革处联合相关产业处室采取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的比例不少于20%,且与区县(市)现场核查企业不重复。市农业农村局政策与改革处综合企业自评、区县(市)监测和现场核查等结果,在每年11月底前出具市级监测综合分析报告,并报局党组审定。

(四)结果公布。市级运行监测结果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通过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第七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企业自评材料。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调查表,年度发展报告,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的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县以上农业农村局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2、区县(市)监测分析报告。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八条  获评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市农业农村局在项目申报、财政奖补、融资贷款、评优评先、宣传推广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九条  申报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主体,必须是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条  对经市级运行监测综合评定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认定和评定。对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对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质量安全事件、环保问题的企业,以及弄虚作假的企业和“僵尸企业”,一律取消其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严格处理。

第十三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配合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局开展年度运行监测工作的企业,取消其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经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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