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长沙市新材料检验检测专项补贴实施办法
长沙市新材料检验检测专项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长沙新材料产业研究院的通知>》(长政办函〔2016〕172号)精神,根据《长沙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笫二条 新材料检验检测专项补贴资金是市级财政从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对材料工业企业新材料产品的检验检测进行专项补贴,三年总计1000万元。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市工信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补贴的申请、审核、评审、公示。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审核拨付项目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专项补贴支持范围为在长沙市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材料工业企业。
第六条 申请专项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1、检验检测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为《湖南省新材料产业产品统计指导目录(2017)》中的新材料产品。
2、检验检测的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无任何知识产权纠纷。
3、检验检测机构在长沙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申请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纪录。
5、申请企业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最近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事故。
第四章 补贴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专项补贴采用事后申请方式。
第八条 专项补贴额度不超过检验检测实际支出费用的20%,具体比例根据财政预算确定。单个企业同一年度专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专项补贴必须用于材料工业企业新材料产品的检验检测支出,包括产品强制认证。
第五章 申请、兑付及发放
第十条 申请专项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检测报告复印件;
3、发票复印件;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
5、检验检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专项补贴申报流程
1、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上半年下发上年度专项补贴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公开。
2、区县(市)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辖区内材料工业企业申报,初步审查申报企业资料,对申报企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联合行文的形式上报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
3、申报单位需登录长沙工业智能调度系统或登录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http://61.187.135.174),全面、准确填报信息,并及时更新数据。
4、市工信局对专项补贴申报资料进行汇总、复审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会同市财政局拟定专项补助名单及金额。
5、专项补贴拟定名单及金额报分管市领导批准,公示后按程序拨付。
第十二条 专项补贴申报过程中,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1、资料不齐全,或未按要求提供资料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齐资料的;
2、申请资料不真实;
3、申请单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有不良记录的;
4、申报资料未通过审核的;
5、公示期有异议,且经核实属实的。
第十三条 专项补贴的设立、撤销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章 监 督
第十四条 对专项补贴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纳入全市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专项补贴单位应自觉接受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审核、监督并配合有关工作。拒绝配合的,取消其专项补贴申报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工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