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关于2017年度第一批广东省工业机器人保费补贴试点的申报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汕头保监分局,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实施《广东省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5-2025年)》和《广东省机器人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15-2017年)》,促进我省自主品牌工业机器人的推广应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广东保监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工业机器人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方案》,现决定开展2017年度第一批广东省工业机器人保费补贴试点的申报工作,具体如下:
一、实施原则
以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为原则,建立省级工业机器人保险补贴机制,由保险公司针对工业机器人应用特殊风险提供定制化综合保险产品,鼓励工业机器人生产企业积极投保。省级财政资金给予保费补助,为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分担风险,加快我省自主研发的工业机器人的推广应用力度,提高产品市场竞争能力,推动我省工业机器人产业加快发展。
二、保险险种和承保主体
(一)保险险种。
参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展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综合险”的示范条款,承保由我省机器人骨干企业自主研发生产的工业机器人产品“综合险”。“综合险”包括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其中承保的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
保险公司与投保企业可双方自主协商,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但保险标的须为投保人自主研发生产的工业机器人产品。
(二)承保主体。
试点期间,根据自愿原则,省有关部门遴选经验丰富、保障能力强的省级保险公司开展工业机器人承保工作。经遴选确定的承担工业机器人保费补贴试点工作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经选定的保险公司)可单独承保,也可以自主组成共保体开展试点工作。机器人生产企业可与经选定的保险公司或共保体中的保险公司签订投保合同。
三、保费补贴支持对象和标准
(一)支持对象。
1.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并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遴选公布的广东省工业机器人骨干企业;
2.申请保费补贴的工业机器人需具有核心技术;
3.申请保费补贴的工业机器人需获得相关检测机构的检测认证等证明工业机器人质量情况的文件;
4.工业机器人是指根据ISO8373定义,由中国机器人产业联盟在《中国工业机器人产业市场报告》中确定的工业机器人范围。具体是指:工业自动化中使用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具有三轴及三轴以上可重复编程、多用途的自动控制操作机以及工厂用AGV运输车。保费补贴的工业机器人为工业机器人本体,不包含单独用于工业机器人的数控系统、应用集成、零部件。
(二)补贴标准。
对骨干企业生产的工业机器人产品保险费用支出给予直接补贴,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且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计算。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已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的项目不重复支持。单个企业(含集团所属母子公司、总分公司)每年所获保费补贴不超过当年财政对工业机器人保费补贴总额的30%。
四、保费补贴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自愿为原则向经选定的保险公司(含其分支机构)或共保体投保。有关保险公司按要求开展保险业务。为减少投保企业的资金占用,投保企业可先期缴纳保费的20%,剩余80%的保费企业无须缴纳,经省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至相应受理工业机器人生产企业投保的保险公司。
第一批针对申请上一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期间的保险合同申请保费补贴,经选定的保险公司需汇总本公司上述对应时段所承保的企业投保情况、保费申请资料、保费补贴汇总表等相关资料提交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广东保监局。
(二)申请资料
1.半年度广东省工业机器人保费补贴汇总表;
2.半年度广东省工业机器人保费补贴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4.保单正本复印件;
5.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6.投保企业实际交付保费的支出凭证复印件;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保费补贴审核。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广东保监局对保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补贴企业名单,明确相应的保费补贴额度,并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网站公示。
(四)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下达保费补贴项目计划;由财政部门下达保费补贴资金,按程序拨付至相应受理工业机器人生产企业投保的保险公司。
五、监督检查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广东保监局对保险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未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展不正当竞争及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追究保险公司相应责任。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回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取消该单位继续申报财政补助及奖励资金的资格。
六、其他
根据工作需要,可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广东省工业机器人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