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关于2017年度开展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7年度开展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6〕126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号),为做好2017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共建扶持资金)的申报组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内容
产业共建扶持资金由省级与粤东西北地区财政安排,用于鼓励有技术含量的珠三角地区企业优先在省内梯度转移,推动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
二、申报对象和受理单位
(一)申报对象:符合政策适用范围和扶持方向的省产业园内企业可申报普惠性奖补和叠加性奖补财政资金。
(二)受理单位:各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政策适用范围
(一)适用地区。珠三角地区,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粤东西北地区,指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
(二)适用省产业园。省产业园,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及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含依托省产业园带动产业集聚发展的项目)。
(三)适用企业及项目。珠三角地区符合产业园环保政策、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有技术含量的企业或项目向粤东西北地区转移,已完成或部分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经济数据纳入相应省产业园统计。其中,企业投资项目不得属于《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发展、限制发展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还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四、扶持方向、标准和申报条件
(一)普惠性奖补
1.扶持方向。
(1)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进行技术改造、转型升级。
(2)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设立的分厂或独立核算生产线等增资扩产项目。
(3)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把总部留在珠三角地区,将生产制造环节转移到粤东西北省产业园。
(4)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的拥有较稳定国际市场份额的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或对扩大园区当地就业容量有较大贡献的规模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
(5)依托珠三角地区主导产业,通过延伸产业链或随珠三角主导企业一并转移到粤东西北省产业园发展的规模以上配套企业。
(6)随制造业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配套完善技术研发、检测计量、工业设计、信息服务、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2.奖补标准。
单家企业奖补金额=该企业2016年度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40%。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额以省级税务机关认定的具体企业数据为准。
3.申报条件。
企业项目于2016年在省产业园内新动工建设,并于2016年当年建成投产。
(二)叠加性奖补
1.扶持方向和奖补标准。
(1)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按企业或项目在园区内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比例按年度予以奖励。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
(2)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至1000万元;属于分支机构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至300万元。
(3)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或者在粤东西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按企业在粤东西北地区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比例按年度予以奖励,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申报条件。
(1)2013年(含)以来转移入园并于申报截止日前已动工建设的企业项目。
(2) “世界500强企业”指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指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财富中国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或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由全国工商联发布;“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控股”应符合《公司法》第217条第二款规定。各类500强企业发布年度应在2010年(含)以后。
(3)“大型骨干企业”指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亿元以上,注册地在珠三角地区的工业企业。
五、资金用途
企业获得的奖补资金应用于企业继续生产经营(不得用于企业接待等非生产性开支)。
六、申报程序
(一)公开发布申报信息。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申报信息,明确承办部门和联系人,受理社会咨询。
(二)受理申报。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指导申报对象编制申报材料,由各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接收申报材料并做好登记工作。
(三)组织审核。各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科技、商务、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和省产业园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6月30日前将审核结果报省级有关部门,其中普惠性奖补材料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叠加性奖补材料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