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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于:2010-05-11 关注  贵阳市科学技术局

  贵阳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阳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建立适应贵阳市科技发展的科技计划体系,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科技厅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贵阳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根据贵阳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安排,以市本级财政支持,以宏观政策调控或引导,由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以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技术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贵阳市科技计划,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贵阳市财政投入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和省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建立科学合理科技计划体系,根据全市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贵阳市科技计划为三个基本计划:科技支撑计划、政策引导计划、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和一个重大专项构成(即3+1的计划体系)。

  科技支撑计划:面向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以促进产业技术升级、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为主攻方向,通过关键共性技术的创新,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政策引导计划:围绕产业导向和发展重点,支持新技术的应用,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示范等、人才培养、科普示范、软科学研究和专利扶持等;

  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重点支持科技创新的基础条件平台、成果转化平台、产业化平台建设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等;

  重大专项: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设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吸引企业、风险投资和金融机构等社会资金对我市主导产业技术创新的投入,提升我市主导产业的创新能力,重点是支持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促进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的形成,壮大高新技术产业,推进高新技术产业规模扩张和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 三个基本计划包括若干类二级计划。各类二级计划根据贵阳市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按分工合理、突出重点、综合集成的原则设立,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计划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计划类别的调整,由市科技局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项目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项目管理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报、评审论证、立项审批、合同签订、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总结验收与绩效考核等环节。

  第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课题制,推行项目招标制。根据科技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和《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项目管理实行课题制,推行项目招标制。

  第九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项目须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是项目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等工作法定依据。

  第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公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公正进行项目评审,向社会公布支持的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管理者回避。在立项评审、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与项目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管理者,应当回避。

  二、专家回避。与项目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以及项目或项目负责人事先因正当理由正式要求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三、科技中介机构回避。委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项目管理中介服务任务时,与管理服务对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实行纪检监察、财务审计部门监督制度。项目实施过程按纪检监察、财务审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依据对项目的科技经费资助程度确定: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为重点项目,20万元以下为一般项目。项目立项程序包括以下五个环节:

  一、发布指南。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总体部署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科技局组织研究编制年度《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发布。明确重点支持领域方向,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项目申报。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技术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

  2、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建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3、项目课题组成人员结构合理;

  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市科技局统一制定);

  2、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项目必须提供);

  3、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限内经申报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逐级审核申报,也可以直接申报。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同时进行,由科技局指定的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并对项目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

  三、评审论证,分为:

  1、项目初评。相关处室组织评审组,对项目按计划类别分类进行集中初评。

  评审组初评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经费预算合理性以及研究方案可行性进行审查评价、排序。

  2、考察核实,组织答辩。

  根据初评意见,对须调查核实的项目进行考察核实。

  一般项目由相关处室组织专家集中论证,根据初评意见、考察结论和论证意见提出立项建议;

  重点项目由相关处室根据考察结论,按计划类别提名一定比例数量项目,由计划部门组织进行集中答辩后,相关处室综合初评意见、考察结论和答辩结果,提出立项建议。

  四、立项审批。市科技局计划部门将立项建议提交局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的项目向社会公布,如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由局长办公会重新审定。

  根据局办公会审定及公布结果,统一拟文与财政局会签。

  五、签订合同。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市科技局(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推荐单位(丙方)签署《项目合同书》,拨付项目资金。

  研发资金实行一次性或分期拨付制。对科技专项活动及国家、省计划项目配套资金,实行一次性拨付;市级项目首次拨付资助金额的80%,剩余的20%待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终止项目不予拨付。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计划以项目为单元,由管理单位、推荐单位、承担单位共同负责实施管理。重点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一般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项目的管理单位。其职责是:

  一、按合同规定下拨研发资金;

  二、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三、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指承担、执行贵阳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项目,严格执行合同;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三、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接受市科技局和推荐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项目验收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指市级各相关部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区(市)县科技局、高校、研究院(所)及经市科技局认可的中介机构。其职责是:

  一、匹配项目合同约定的科技经费;

  二、督促项目负责人报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协助市科技局对项目招待情况进行检查或评估;

  三、督促项目负责人申请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鉴定登记;

  四、协助市科技局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参与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文本原则上不得变更,若确需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协商方可变更,并签订变更合同。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按《贵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认真履行合同,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拨款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后必须申请验收;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须事先书面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获得同意后最长可以延期6个月。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必须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资料(下达文件、合同书、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三、项目实施工作报告、实施技术报告及应用证明等;

  四、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成果、专利的情况报告及证明材料;

  五、项目经费决算表;

  六、资助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重点项目,提供中介出据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书》文本规定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主要内容:

  一、 合同约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 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创造、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 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将完整的验收资料送受理窗口进行审查合格后进行验收。

  一般项目,由相关处室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推荐单位进行验收。

  重点项目,验收由计划处牵头,组织协调相关处室、推荐单位、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不少于5 人的技术、财务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下列情况视为验收不通过:

  一、合同约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未达到合同约定指标的7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

  五、超期原定计划合同6个月以上未完成项目,且事先未申请延期。

  六、项目专款资金使用违规。

  未通过验收项目,在6个月内经整改后,可再次申请验收。如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在今后二年内申报的市科技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项目终止处理,收回未使用的资金:

  一、因人力不可抗拒原因而无法继续执行合同的项目;

  二、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经营方向重大调整且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

  三、项目实施进入验收期,由于项目负责人主观不作为所致技术经济指标与合同书约定差距较大的;

  四、第二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验收结论将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项目验收的,或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除给予公开通报批评外,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再安排市级科技项目和推荐申报上级科技项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间如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按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应进行鉴定登记,并纳入项目验收指标和绩效考核指标。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公开执行科技保密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