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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18-07-28 关注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加快培育一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法人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是指:

  (一)外包服务类: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二)服务贸易类: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中医药医疗服务。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外包服务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一)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省科技、财政、税务、商务、发改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湖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年度审核服务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湖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人员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受理、评审、认定、复核、监督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日常工作。

  (三)负责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的建立、维护,专家遴选和培训。

  (四)与认定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除符合第三条规定业务认定范围外,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所辖行政区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企业申请前2年度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贸易服务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六)申请认定外包服务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还应具备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第九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认定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对照本章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准备申报材料。

  (二)企业注册登记。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认定工作网”(以下简称“技先平台”,http://tas.innocom.gov.cn/)注册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复审企业不用重新注册),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等申报材料,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三)企业向认定办公室报送下列纸质申报材料(加盖企业公章);认定办公室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审核认证:

  1. 企业注册登记表;

  2. 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3.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已实行三证合一的,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 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5. 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家(离岸)外包服务的外包合同、开具发票或收汇证明,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

  6. 企业员工花名册(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劳动合同或者社会保险费缴纳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 其他需补充说明的证明材料。

  (四)合规性审查。依据企业申请材料,随机抽取专家库内至少5名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五)认定。认定办公室对专家意见进行审议,并对专家有异议的企业进行核实或现场考察后,将拟认定技术先进型企业名单提交认定领导小组审核。

  (六)公示。审查通过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发文认定,并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官网上公布认定结果,同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技先平台”备案,获得认定编号。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七)核发证书。认定办公室统一印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省科技、财政、税务、商务、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第十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官网上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完成受理并于5月31日前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在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过程中发现问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解决。各市州科技、财政、税务、商务和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已认定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每年3月31日前在科技部“技先平台”提交本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详见附件2),并将加盖公章的信息表和认定申请材料纸质件报送认定办公室进行报验。通过报验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继续有效;报验不合格或逾期不参加报验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失效。

  第十四条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跨省迁移、合并、分立、转业、重组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等重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在“技先平台”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加盖企业公章)至认定办公室重新核实,经核实符合认定条件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 企业条件发生变化被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当在被取消资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企业通过造假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办公室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并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逃避缴纳税款、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的;

  (四)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通过造假行为获得资格的。

  第十八条 参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予以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