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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江宁区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街道、园区,相关企业:
为全面推动我区经济社会节能降耗、绿色发展,根据《江宁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宁政办发〔2017〕141号)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切实做好节能专项资金申报兑现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在江宁区境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用能统计制度健全、规范。
(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明显的节能效果和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项目前期工作扎实,有具体的实施内容、明确的建设目标和可行的实施方案,有明确的、具有相应能力的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和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四)项目实施单位需对自身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真实性、遵守区级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违约责任做出书面承诺。
二、扶持范围
(一)重点节能改造项目(含合同能源管理);
(二)绿色制造和循环经济项目;
(三)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与示范推广项目;
(四)节能绩效项目奖励;
(五)节能服务、宣传、培训项目;
(六)自愿性清洁生产补助。
上述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所需材料详见附件《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要求。
三、申报方式
各街道、园区负责组织、推荐属地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经街道园区初审后,于9月20日(周四)前将汇总后的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2份(胶装,纸质版由街道园区盖章,含电子版)和汇总表(盖章)上报至区经信局经济运行科。
四、有关要求
各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按要求填写《江宁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4);各园区街道按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同一项目已享受区级其他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区经信局联系人:经济运行科:吴以华 杨 健
联系电话:52285905 邮箱:jnyunxing@163.com
江宁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