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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2018]5号
各区财政局、发改局、商务局,江北新区财政局、经发局,经开区财政局、经发局,市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南京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商务局
2018年3月15日
南京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京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南京市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贯彻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按照“政府引导、扶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加快推进全市服务业创新发展,促进全市服务业提档升级,优化全市服务业产业结构。
第四条 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财政局共同管理,各自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负责项目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组织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联审;会同市财政局开展拟支持项目的确定、专项资金安排、执行等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和绩效自评价。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联审及开展拟支持项目的确定、专项资金安排、执行等工作;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项目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建设的要求,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并且就资金申报、分配和绩效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本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主要有:
(一)服务业创新。重点支持与全市主导产业优化升级要求相一致,符合现代服务业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特征,代表产业发展前沿或引领产业创新,有利于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以及按国际标准提升发展水平的服务业项目。
(二)电子商务。重点支持具有较强市场影响力,模式创新及关键技术突破的项目,以及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支撑体系建设等领域的试点项目和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执行。
(三)市场建设和民生保障。重点支持商贸流通方式创新,市场建设、老字号保护、以及便民餐饮、家政、再生资源等生活性服务业发展、重点消费促进项目。
(四)快递业。重点支持配送平台构建、智能投递设备建设与升级改造、快递安检设备与快递新能源汽车购买租赁(获新能源汽车补助除外)、信息化建设、快递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引进培育等。
(五)服务业重点专项工作。重点用于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宁台服务业合作交流、规模以上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服务业管理平台建设维护、重大战略和课题研究、特殊流通行业监督管理、市场运行监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估、服务业培训及统计等重要事务和活动。
(六)广告业。主要用于广告龙头企业培育及广告产业创新,广告人才培养基地,推动广告发展重点项目和活动等。
第七条 企业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南京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四)资产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财政补助。采取申报评审的方式,对于符合扶持方向,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确保建设按计划推进,建成后能达到良好市场预期的项目,以及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的项目,以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
(二)以奖代补。采取考核认定的方式,对于年度考评为先进单位的服务业集聚区、新认定市级服务业集聚区、新评定服务业创新示范区等,以奖励方式补贴集聚区年度运营管理费用及平台建设投资。对完成服务业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培育等重点工作,可在考核认定基础上,实行以奖代补。
(三)购买服务。对需由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的服务业重点专项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按各自职能范围,依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和程序,在确定的预算额度内,委托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
(四)项目竞选。积极推动项目申报和评选方式创新,可适时确定若干特定领域的市场需求项目,向社会公开发布,对评比遴选出最优解决方案的项目给予财政扶持,推动创新项目和市场需求相衔接。
具体的资金支持方式、申报范围、申报要求、产业重点等,依照本管理办法,按年度服务业发展需求,制订申报指南,企业按申报指南进行申报。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和财政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导向和重点,每年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具体工作要求。
第十条 符合条件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由企业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和财政局发布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按条口对口申报。
区发改局、商务局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和财政局。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进行审查。
(一)符合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方式,以及各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的具体要求。
(二)符合财政补助或以奖代补的安排原则。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完整有效,包括专项资金项目信用承诺书。
(四)项目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五)项目申报单位符合信用审查相关要求,并同意纳入市级服务业运行监测平台管理。
(六)当年享受其它市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七)符合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分别按项目评审规定对上报和征集的项目进行初审筛选,重点是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并组织专家评审或项目竞选大赛,按各部门资金项目管理程序提出资金计划安排建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和财政局组织会审。
第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和财政局按照项目会审意见,形成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核批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和财政局联合下发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获得扶持的项目应按季度向提交申报的部门上报项目建设情况,并按月度在南京市服务业运行监测平台填报企业经营情况。区发改局、商务局、财政局要按年度将专项资金项目实施、使用情况、带动社会投入情况、项目预期效益(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影响)等绩效情况按条口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每年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重点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和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对存在问题及时处理,对投资效益较差的项目,财政部门停止支持。
第十六条 获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批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按资金申报渠道进行报告,由市发改委、商务局、财政局共同会商做出处置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半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变化10%及以上;
(六)项目法人重大失信行为;
(七)其他规定的重要变化事项。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对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会同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分配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以及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修订办法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