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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深圳市商务局2022年度中央资金(中小微外贸企业远期结售汇担保费资助事项)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3-07-07 浏览量:227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7-17/2023-07-28
  • 项目类型 :
      其他方向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深圳市商务局2022年度中央资金(中小微外贸企业远期结售汇担保费资助事项)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鼓励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基于实需原则开展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对企业依托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专项授信担保免除保证金并支付的担保费用给予资助。进一步降低外贸企业汇率避险成本,力促我市外贸保稳提质。


  二、设定依据

  根据相关文件设定。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预算限制,受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资助金额以百元为单位按舍尾法取整,且原则上不得大于实际发生/投入金额。市商务局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据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资助。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申报单位应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5.申报项目未以同一事项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二)专项条件

  1.中小微外贸企业是指在深圳市内从事外贸业务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鉴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申报项目应在2022年4月12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以担保费发票开具日期为准),通过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为期一年的专项担保,以综合授信担保替换保证金模式在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并实际支付了担保费用。

  3.申报企业应依托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综合授信担保,最高授信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单笔到期日不超过额度到期日。

  4.申报企业应与银行签署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协议书或合同,为确定信用额度可签署授信额度合同(或资金交易额度合同),或在业务协议中约定授信额度和期限,并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签署委托保证合同。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支持我市中小微外贸企业基于实需原则开展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对企业依托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专项授信担保免除保证金并支付的担保费用给予资助。

  (二)支持标准

  1.对我市中小微外贸企业依托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为期一年的专项授信担保(免除保证金)开展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实际支付融资担保机构最高不超过授信额度1%的担保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2.企业未实际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或因企业违约,银行对企业远期合约进行强制(反向)平仓交易的,均不在本资助事项范围内。


  六、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基础材料和专项材料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http://www.gdzwfw.gov.cn/)—深圳市—市商务局—搜索中小微外贸企业远期结售汇担保费资助事项,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电子版)。

  (二)项目材料

  1.企业申请材料。

  申报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书或合同(且协议书或合同约定授信应包含远期结售汇业务);申报企业与融资担保机构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担保费发票、担保费银行回单。

  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2.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机构核实。

  (1)融资担保机构负责提供由银行确认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台账,内容应包括申报企业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授信额度、首笔金额及起始日、最后一笔金额及到期日等信息,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

  (2)融资担保机构负责核实申报企业提交委托保证合同、担保费发票等材料的真实性,并加盖融资担保机构公章。

  (3)如申报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书或合同中约定授信未明确包含远期结售汇业务,融资担保机构会同银行负责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请表格

  本指南第六条(一)规定申请书。


  八、受理信息

  (一)受理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3年7月17日9:00—2023年7月28日17:45;

  2.纸质材料提交时间:2023年7月17日9:00—2023年8月4日17:45;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受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窗口。

  (四)咨询电话

  项目申报咨询电话:0755-88102470、88916837;系统

  技术服务电话:0755-88102445。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办理流程

  市商务局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市商务局网上初审——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市商务局开展形式审查——专项审计——资质审查(根据需要核查比对:资质情况、统计数据,是否存在重复资助情形、有否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拟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通知申报单位提交拨付资料——拨付资金。


  十一、办理时限

  材料提交时间截止日起90个工作日。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三、证件的法律效力

  无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年审或年检

  无


  十六、监督检查和补充说明

  (一)市商务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申报单位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申报单位应自主申报。我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或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向我局举报。

  (二)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商务部门开展业务、资金统计监测,妥善保管项目申报材料。

  (三)申报单位在资金申报、使用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商务部门收回资金。

  (四)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期间发生企业名称、联系信息变更的,应及时联系并提供变更材料,如因未及时变更产生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五)资助拨款按照申请书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账户信息更改或企业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付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付。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