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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

发表于:2017-05-09 关注  商务部
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是为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引领作用而设立的。该项目主优先考虑对在扶贫、兴边富民、大学生就业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积极考虑。项目审核通过后,将予以一定政策支持。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引领作用,完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办法、程序及相关工作机制,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遵循全面客观、公开公平、科学量化、动态管理、优胜劣汰、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示范方向根据国家重大战略举措以及《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确定,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以下方面创新发展:

  (一)电子商务提质升级。 提升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水平,促进电子商务内外贸市场一体化,提升电子商务领域科技支撑能力。

  (二)电子商务与传统产业融合。发挥电子商务带动作用,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拉动制造业提质增效,加快商贸流通业创新发展。

  (三)电子商务要素市场建设。 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物流服务、金融服务以及电子商务产业载体建设,完善电子商务发展基础条件。

  (四)电子商务民生服务创新。利用电子商务开展精准扶贫、培育便民服务、优化医疗及教育服务等。

  (五)电子商务市场环境优化。推动建立行业标准,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第四条 示范企业的遴选确认每两年进行一次,被确认的企业为当期示范企业,下一期未被确认的将不再是示范企业。


  第五条 每期示范企业数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总量控制、适当增补,反映我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水平。


  第六条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遴选确认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地申报。有申报意愿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填写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 2),并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书(申报书提纲见附件 3)及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需提供营业执照)、经审计的会计年报及其他证明材料(所有材料需盖公章),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核后确定推荐名单,将推荐文件和申报企业材料(包括电子版)报商务部。

  (二)专家评估。商务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依据规范对申报企业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估意见,拟定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

  (三)结果公示。将拟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在商务部网站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商务部提出异议,由商务部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四)发文公布。在公示期间,对拟定的示范企业名单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商务部确定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并以商务部公告形式公布。


  第七条 申报示范的企业应是以下类型之一:

  (一)网上零售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商品零售业务的企业。

  (二)网上批发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商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三)网络化服务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教育、医疗、文化、旅游、本地生活等服务产品的企业。

  (四)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以及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运维、数据、信用、咨询、培训、物流、金融支付等电子商务相关服务(含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

  (五)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 同时开展上述两种以上(含两种)经营活动的企业。

  (六)其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其他类型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八条 申报示范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示范的企业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控股公司与其下属子公司同时申报的,由专家评估后择优选择其中之一)。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企业认定规范(SB/T11112-2015)》 、 《电子商务商品营销运营规范》(SB/T10469-2013) 、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规范》(SB/T11132-2015)等行业标准,合法经营,对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三)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四)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两年以上并运行稳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五)企业建有专门的电子商务运营机构,拥有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和培养计划,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六)企业的电子商务业务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业务收入或利税稳定增长,或企业电子商务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七)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经营商品品种、服务内容、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具有成长性。

  (八)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九)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用户满意度高,在营销、支付、物流等环节具有良好的可选择性和便利性,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十)在已开展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工作的地区,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第九条 申报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网上零售企业的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在 1亿元以上(含 1 亿元),员工总数在 50人以上(含 50 人)。

  (二)网上批发企业年度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在 5亿元以上(含 5 亿元),企业员工总数在 50 人以上(含50 人)。

  (三)网络化服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在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万元),员工总数在 100 人以上(含 100 人)。

  (四)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在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或所运营平台上的交易额在 10 亿元以上(含 10亿元);员工总数在 50人以上(含 50人)。

  (五)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所运营平台上的电子商务交易额在 100亿元(含 100 亿元)以上,或服务收入在 1亿元以上(含 1 亿元);员工总数在 1000 人以上(含 1000 人)。

  (六)其他电子商务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 100%,所经营网站流量年增速超过 100%;员工总数在 50 人以上(含50 人) 。


  第十条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评估每年组织一次,连续两年综合评估均为优秀的企业,在企业自愿情况下无需再次申报即可成为下一期的示范企业。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考核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送材料。示范企业须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或规定的其他时间内,向商务部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年度自评报告表》。同时,按照商务部典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统计的相关要求,填报年报表。

  (二)审核考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所属企业报送的材料基础上,综合企业实际发展情况,提出年度考评意见并报商务部。

  (三)专家评估。商务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二条 示范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示范资格。

  (一)报送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报送年度经营情况、《企业7年度自评报告表》等材料,经验总结交流不积极等影响示范创建相关的工作计划或进程的。

  (四)连续两年考核评估成绩差,排名位置靠后的。

  (五)不符合本规范其他要求和条件的。

  企业被取消示范资格起 4 年内,不得再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第十三条 示范企业发生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商务部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反映,商务部将适时组织专家对本规范进行完善。

  本规范由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