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作品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1、作品的署名权;2、作品的发表权;3、作品的修改权;4、作品的复制权;5、作品的发行权;6、作品的发行权的许可使用权;7、作品的改编权和翻译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专有使用权;10、专有排他权;11、其他著作权权利。这些权利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范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软件著作权分为三大类别:软件、图形和计算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1、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所提交的作品或其组合向版权主管部门提出著作权登记申请。(2)形式审查:作品或其组合提交有关作品内容、性质、主题不清或者有矛盾的,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查没有异议的决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3)期限: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7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4)异议处理:因申请人提出了异议而导致作品或者其组合未能在期限内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的,权利人可以自收到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7个月内向版权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2、登记时间
著作权人自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提交申请。在此期间,可以修改或者撤回登记申请。但如果作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则著作权人不得撤回登记申请:(一)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登记无法进行的;(二)不符合法定条件而被驳回申请权或者著作权登记权的;(三)因权利主体错误或权利丧失而未能获得补救机会发生的;(四)因其他原因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辖范围或者无法取得补救机会而造成的。著作权人在此期间未提交作品的可随时撤回登记申请。著作权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著作权登记申请或者作品未登记且申请日以前又撤回登记申请的可视为撤回登记申请。
3、效力
软件著作权自登记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依法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作品版权的证明。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领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免费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计算机软件的应当在登记证书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支付报酬。上述两项权能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同时使用。软件著作权人应当在取得著作权后6个月内对其作品进行修改后仍不能适应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需要的,可以在1年内向登记证书指定期限要求修改。
4、办理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龙潭路3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分局一层大厅。提交申请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将相关材料交至该大厅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分局知识产权受理窗口办理。注:如申请人不在北京地区(申请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提交材料时可以委托北京地区(申请人为企业或单位的)知识产权受理窗口进行办理。注: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情况下需提供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