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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发表于:2013-06-21 关注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佛府办〔2013〕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30号),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步伐,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结合佛山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产业化引领农业现代化,大力培育和发展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科技开发能力、加工流通能力、带动农户发展生产能力,并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龙头企业,落实扶持政策,搞好指导服务,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提高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加快农业增长方式转变,促进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收入稳定增长。

  (二)目标要求。力争到2015年,全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到60家;到2020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到100家。通过市、区两级培育、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打造一批综合实力强、发展潜力大、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形成一批相互配套、功能互补、联系紧密的龙头企业集群;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建设一批与龙头企业有效对接的生产基地;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培育一批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影响范围广的知名品牌;加强产业链建设,构建一批科技水平高、生产加工能力强、上中下游相互承接的优势产业体系;支持一批有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增强企业发展实力。


    二、大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一)加大扶持力度。市政府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对2013年之前认定的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从2013—2015年,经监测评价合格的,市政府每年安排10万元给予扶持;对2013年起新认定的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从认定的第一年到第三年,经监测评价合格的,市政府每年安排10万元给予扶持。原则上各区按1 :1以上的比例安排配套奖励资金。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基地建设、农产品收购、品牌建设、培训推广等农业产业化经营,不得用于职工工资福利、奖金发放和业务接待等经费支出。

    在此基础上,市财政在农业扶持资金中划定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对市农业龙头企业农业项目的扶持;申报农业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市农业部门可以优先选取市农业龙头企业,具体选取办法将另行制定发布。现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将农业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积极争取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争取农业发展银行继续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收购、农业科技研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以及对外合作投资的支持力度。鼓励农业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整合信贷资源,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省、市级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和服务对象。将认定的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纳入我市拟上市企业梯队,重点培育,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上市融资。

  (二)落实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养殖以及林木业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农产品流通性龙头企业,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达到龙头企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对龙头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龙头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龙头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龙头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支持中小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依法减免龙头企业按规定应享受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国家出台的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以及免检农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和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检验检疫费的政策;落实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支持外贸出口退税政策。

  (三)统筹安排用地。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非永久性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永久性建筑仍需办理用地手续后方能使用,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有关规定予以配套。龙头企业投资兴建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要求优先安排补充占用的耕地指标。龙头企业发展合理的建设用地需求,应优先给予安排。对国家和省鼓励发展且用地集约的产业化项目建设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三、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建立市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任成员。联席会议重点协调解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负责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等工作。各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推荐、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加强监测管理。建立健全龙头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对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定期监测评价,做到有进有出,监测不合格企业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监管,认真执行项目资金审查和督查制度。

   四、其他

  (一)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程序、监测管理方法按《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印发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府〔2004〕100号)和《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考核认定暂行办法》(佛农〔2004〕152号)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废止。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1日

 

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为大力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佛山市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指市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农业装备制造、农业生物技术应用和农业科技推广,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业龙头企业考核组审定,并报市政府确认的企业。

  (二)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二、认定范围及评分办法

  (一)认定范围。

    1.农产品生产型。指以有生命的动植物为劳动对象,通过种植、养殖以取得农产品的企业。

    2.农产品种业型。指专门从事农产品的种子种苗繁育、生产的企业。

    3.农产品加工型。指从事以人工生产的农业物料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为原料进行工业生产活动的企业。

    4.农产品流通型。指从事以农业产出物为对象,通过农产品收购、包装、储存、运输和配送等物流环节,做到农产品保值增值的企业。

    5.农产品市场带动型。指以粮油、畜禽肉、禽蛋、水产、蔬菜、水果、茶叶、香辛料、花卉、棉花、天然橡胶等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为交易对象,为买卖双方提供长期、固定、公开的批发交易设施设备,并具备商品集散、信息公示、结算、价格形成等服务功能的交易场所的企业。

    6.农业生物技术型。指运用基因工程、发酵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以及分子育种等生物技术,从事改良动植物及微生物品种生产性状、培育动植物及微生物新品种、生产生物农药、肥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与疫苗的企业。

    7.现代农业装备制造型。指从事农业机械制造的企业。农业机械是指在作物种植业和畜牧业生产过程中,以及农、畜产品初加工和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机械。

  (二)评分办法。

    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评分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方可列入市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企业规模。(财务数据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30分;企业生产基地以企业的产权证明或企业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的土地或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20分)

  (1)农产品生产型。

    ①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1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②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扣10分。

    ③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3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④企业生产基地:符合以下规定标准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

    种植企业:种植面积500亩以上。

    水产养殖企业:成品鱼养殖面积500亩以上;工厂化养鱼水体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畜禽养殖企业:肉禽年出栏量50万只以上,或年出栏生猪1万头以上。

  (2)农产品种业型。

    ①年销售收入达到8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1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②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扣10分。

    ③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25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5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④企业生产基地:符合以下规定标准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

种植企业:蔬菜种植面积300亩以上,或水果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或花卉种植面积200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200亩以上。

    水产养殖企业:养殖面积200亩以上,且企业必须取得区级以上(包含区级)良种场证书

    畜禽养殖企业:年出栏鸡苗1,000万只以上,或年出栏鸭苗50万只以上,或年出栏鹅苗50万只以上,或年出栏猪苗1.5万头以上。

    猪苗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加工或流通型。

    ①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3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②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扣10分。

    ③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④企业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农产品流通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企业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分析检测技术人员及检测记录齐全。符合规定标准的计20分,达不到计0分。

  (4)农产品市场带动型。

    ①年交易(经销)额:达到5亿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5,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②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扣10分。

    ③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④企业生产基地: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分析检测技术人员及检测记录齐全。符合规定标准的计20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扣2分。

  (5)农业生物技术型。

    ①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3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②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扣10分。

    ③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④企业生产基地: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产品制造车间和生产设施。符合规定标准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

  (6)现代农业装备制造型。

    ①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②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扣10分。

    ③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④企业生产基地: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产品制造车间和生产设施。符合规定标准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

    2.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30分)

  (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10分,欠税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的记10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5分。

  (3)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含A级)的计10分,A级以下的扣3分。

    3.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10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含50%)的计10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计5分,高于70%的计0分。

    4.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分)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累计计分,最高计10分。

  (1)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明、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每增加1项,增计1分。

  (2)市级以上(含市级)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企业认证、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进步奖,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每增加1项,增计1分。

  (3)省著名商标证书、省名牌(农业)产品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每增加1项,增计1分。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每增加1项,增计1分。

  (5)农业部定点市场、商务部双百工程市场、绿色市场认证等称号,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每增加1项,增计1分。

    5.加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依规加分,最高加20分。

  (1)企业与农民签订农产品购销协议,带动农民10人,计2分,每增加5人,增计1分。

  (2)企业聘请本市农民作为企业员工,聘请10人,计2分,每增加2人,增计1分。

  (3)企业以财物捐助、定点帮扶、扶贫助学等形式,每年帮扶农民达10人,计2分,每增加2人,增计1分。

  (4)企业以举办技能提升、技术指导等免费培训班的形式,每年培训农民数量达100人次,计2分,每增加10人次,增计1分。

  (5)企业免费向农民派发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每年派发对象达100人,计2分,每增加10人,增计1分。

  (三)企业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以下材料除第1项需提供原件外,其他材料只需提供复印件,原件供考核组实地考察时备查。

    1.《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或《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由国家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

    5.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6.所在镇或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7.所在镇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的情况证明。

    8.企业产品竞争力的证明材料。

    9.符合加分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属农业企业可直接向市农业局申请。

  (二)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企业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以书面形式向市农业局推荐。

  (三)由市农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

  (四)评审合格的市农业龙头企业初步名单将在市农业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由市农业局报市政府审定后确认公布,并授予“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牌匾。

  (五)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正在进行评审或认定的,终止评审、认定程序;已经取得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作假企业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四、监测与管理

  (一)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有效期为2年,期满接受监测评价,监测合格的保留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二)取得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接受农业部门对其生产经营、基地建设、产品市场、产品质量安全、带动农户、企业信用等状况的监测,并按农业部门的有关要求填报有关报表及总结。

  (三)实行市农业龙头企业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由市农业局发出监测评价通知。

    2.当年纳入监测范围的市农业龙头企业按有关要求将监测评价材料报所在区农业主管部门。

    3.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当年纳入监测范围的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监测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市农业局。

    4.由市农业局组织专家对当年纳入监测范围的企业进行监测评价。

    5.经监测合格的市农业龙头企业将在市农业局网站上公示7天,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的,保留“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牌匾。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局向社会公布。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农业龙头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取消其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

    2.由于生产管理不当,致使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被查实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

    4.被查实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

    5.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或监测评价中,农业部门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材料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

    6.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

    7.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

  (五)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资格重新确认,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变更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市农业局审核确认。


    五、附则

  (一)除特别注明之外,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