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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0-05-07 关注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斗府办〔2020〕2号


各园区,各镇人民政府、白藤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7日

  

珠海市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为适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现代农业的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8〕1号)、《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粤农〔2014〕200号)和《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珠海农水〔2018〕375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中介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按照“扶强、扶大、扶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提升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二、申报条件和标准

  申报区农业龙头企业必须是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型、农产品加工及流通型、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饲料生产型、农业投入品生产型、农业科技推广型、农业新业态型共七种类型为主业的企业,其中农产品、饲料产品、农业投入品或农业科技推广产品销售收入(交易额)要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并在企业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企业竞争力等方面达到一定标准;企业守法经营、照章纳税、信用良好;以及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有效辐射带动一定数量农户。

  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具体指标见附件1)


  三、申报与认定

  (一)申报材料

  1.填写《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

  4.企业开户银行出具企业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守法、诚信、运行正常的证明;

  5.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或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6.企业招聘农(渔)工的用工合同及名册;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2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等相关材料;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8.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创新能力等企业在竞争力方面的证明材料;

  9.出具珠海市信用平台的企业信用报告原件。

  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按照顺序装订成册,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给接受材料部门进行核对。

  (二)申报程序

  1.由区农业农村部门于每年6月份发布申报通知,每年申报一次。

  2.企业向镇(街道)农业部门申报,镇(街道)农业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上加具审查意见并盖章,报送区农业农村部门。

  (三)审核及认定程序

  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过专家组评审确定区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并经查实存在违规、隐瞒或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区农业龙头企业”候选资格;如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后授予“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牌匾。


  四、运行监测与管理

  区农业农村部门对区农业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保劣汰机制。实行每2年监测一次的审核制度,监测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企业,监测材料参照申报材料提供(企业填写《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附件3),监测程序参照申报、审核及认定程序。对监测合格的企业由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区政府确认公布,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为鼓励区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参与行业交流和社会公益活动,在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时,对积极参与扶贫和农业交流合作的企业给予加分。

  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区的监测范围,有关工作由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其进行监测。


  五、相关扶持优惠政策

  (一)区财政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多个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按照最高标准进行奖励。落实财政资金,对农业龙头企业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省名牌农产品认证和认定进行政策性奖励。

  (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技术更新和品种改良,以及大力发展绿色环保农产品,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品牌建设。


  六、违规违法情况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斗门区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区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并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区农业龙头企业。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二)拖欠财政借款,或违反政府资金使用范围的,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出拒不改正的;

  (三)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件,或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五)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六)区农业农村部门、区财政部门、区审计部门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九)有严重失信行为,被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


  七、附则

  (一)区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确认后,通报区相关单位。

  (二)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20年5月7日起施行,2025年5月6日止,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