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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办法

发表于:2019-01-02 关注 

珠海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办法

珠高发改〔2019〕1号


  第一条 为加快金融资源集聚,促进金融业态创新发展,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环境,结合珠海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珠海高新区主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金融机构,包括:

  (一)经“一行两会”核准牌照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等传统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风险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金融投资控股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高新区主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上年度从业人员不超过500人,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尚未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不含新三板及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

  第三条 对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新入驻的金融机构,按如下方式给予入驻奖励。纳入入驻奖励范围的金融机构,必须有专业工作人员常驻高新区开展实质性营运活动。只作商事登记,无常驻人员开展实质运作的金融机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新入驻的传统法人金融机构(不含分支机构),按实缴货币出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800万元。

  (二)新入驻的传统法人金融机构一级、二级分支机构,行使重要管理或者业务职能、对于高新区健全金融产业(组织)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新入驻的新型金融机构(不含风险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实缴货币出资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按实缴货币出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四)新入驻的风险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实缴货币出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1亿元以下,经区金融工作部门认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缴货币出资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按实缴货币出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四条 对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新入驻的金融机构,自入驻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前2年按其对区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最高按其对区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单个金融机构每年度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五条 对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新入驻的金融机构,按如下方式给予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时间从租赁合同签订当日计算,不足1个月部分不予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支出给予补贴。

  (一)新入驻高新区众创金融街的金融机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时间为3年,前2年按80元/平方米·月给予补贴,后1年按50元/平方米·月给予补贴。其中,传统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新型金融机构的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二)新入驻高新区众创金融街以外区域的金融机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时间为2年,按15元/平方米·月给予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六条 在金融机构中任职的人员,对金融产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按其个人对区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珠海高新区引进培育人才“凤凰计划”若干措施》规定执行。

  第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对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按如下方式给予投融资扶持。

  (一)经区金融工作部门备案,风险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不含区国有资本参股部分,下同)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投资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如管理多只基金,可合并计算,下同),按投资金额的1%对管理机构给予奖励;投资金额达到1亿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按投资金额的1.5%对管理机构给予奖励,单个管理机构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退出时,经区金融工作部门核定最终亏损的,按实际损失金额的10%对基金给予风险补偿,单个投资项目的补偿金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基金每年度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银行机构向企业发放贷款,当年新增贷款超出3000万元的,按超出部分的1%给予奖励,单个银行机构每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银行机构的风险补偿按《珠海高新区扶持创新创业“成长之翼”助贷办法(修订)》规定执行。

  (三)小额贷款公司向企业发放贷款,最终形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金额的10%给予风险补偿,单个小额贷款公司每年度补偿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扶持按《珠海高新区扶持创新创业“成长之翼”助贷办法(修订)》规定执行。

  (五)未享受经济贡献奖励的融资租赁公司,经区金融工作部门备案,其当年为企业提供新增融资超出3000万元的,按超出部分的1%给予奖励。单个融资租赁公司每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在横琴新区注册的金融机构到高新区开展业务,对在横琴新区注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高新区企业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给予风险补偿。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的金融机构同时符合市扶持政策或高新区其他同类型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金融机构应承诺在获得本办法第一笔扶持资金起,10年内不迁出高新区且不改变在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货币出资,否则须全额退回扶持资金。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否则除全额退回扶持资金外,将被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并不能再申请高新区其他政策的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由高新区金融工作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