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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及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经信函〔2018〕348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经安局,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引导、扶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营造中小企业发展氛围,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省、市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与“双创”工作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工作实际,我委修订了《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及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7月30日
附件: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及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及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工作,不断改善和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是经市经信委认定,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通过集成优化各类资源,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各类社会化服务及政务辅助服务的法人组织;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是经市经信委认定,能够为一定数量的创业者、小微企业同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公共服务设施、创业扶持及其它相关服务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 市经信委负责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的认定、资格取消和监督管理,指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和发展;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指导本辖区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发展和服务中小企业工作。
第四条 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同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
(二)运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在运营管理中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有与服务内容配套的服务仪器(设备)、设施、场所。
(四)主要服务中小企业,具有服务功能或组织带动服务资源能力,能满足中小企业共性服务需求,对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力。
(五)运营单位有一定经济效益,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年度服务本市中小企业达到一定数量(见下表),且企业满意度在80%以上。
(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完善的质量保障措施;提供一定的公益性服务;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有一定的创新或开发新产品的能力。
(八)有相应的专业人员,从业人员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第七条 申报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的运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
(二)运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在运营管理中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规划和建设实施方案,具有较为完善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
(四)制造业园区建筑总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楼宇经济园建筑总面积在8千平方米以上,且运营单位建筑产权占基地总产权的70%以上(租赁基地除外)。
(五)有创业辅导部门或合作的创业服务机构,有相应的服务场所和人员配置。
(六)有一定经济效益,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入驻基地的本市中小企业数量,制造业园区不少于35家,楼宇经济园不少于50家。
(八)能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服务满意率在90%以上。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报材料:
(一)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平台运营单位基本情况、平台功能介绍、平台建设投资情况、服务团队情况、开展服务活动情况、经济效益、发展规划)。
(二)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表。
(三)附件资料:
1.法人登记(注册)证照复印件;
2.办公(服务)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3.平台主要设施、设备(软件)清单;
4.组织结构、部门分工、人员配置情况;
5.专业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6.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人员缴费名单;
7.专业人员学历资质情况;
8.合作服务机构情况;
9.年度服务中小企业名单;
10.上两年度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含二维码);
11.荣誉资质证明材料;
12.证明服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13.申报承诺书。
第九条 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申报材料:
(一)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基地营运单位基本情况、规划情况、建设和配套公共设施情况、入驻企业情况、基地内服务机构或整合社会服务资源情况、基地开展服务情况、入驻企业优惠措施、培育企业成效、基地运营经济效益)。
(二)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申报表。
(三)附件资料:
1.法人登记(注册)证照复印件;
2.组织结构、部门分工、人员配置情况;
3.基地建设批文、规划布局图、建设方案等相关复印件;
4.基地产权证明或5年以上租赁合同复印件;
5.入驻中小企业名单,上两年度毕业企业名单;
6.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人员缴费名单;
7.专业人员学历资质情况;
8.合作服务机构情况;
9.上两年度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含二维码);
10.荣誉资质相关证明材料;
11.证明服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12.申报承诺书。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符合认定条件的运营单位,自愿向注册(登记)属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初审合格后推荐上报市经信委。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按照择优原则确定评审结果,并将结果在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
已认定的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的运营单位主体信息或重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经运营单位申请、属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评审小组审核同意,可予以变更。
第五章 扶持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对认定的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颁发牌匾。
第十四条 市经信委对认定的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在财政资金、扶持政策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五条 市经信委对已认定的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每年开展抽样资格复核,复核确认与年度评定工作同时进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评审小组同意,由市经信委发文取消运营单位的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或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资格:
1.运营单位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行业组织处分;
2.运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在运营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
3.无正当理由拒绝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运营情况、服务情况,或者故意报送虚假数据;
4.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及以上不参加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公益服务活动;
5.经营业绩或服务绩效下滑,连续两年不能达到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或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申报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4年。《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成经信发〔20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