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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评审认定与跟踪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发表于:2020-03-03 关注 

  贵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 “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评审认定与跟踪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黔人领发〔2018〕4号

  发布时间:2020-03-03 14:31


各市(州)、贵安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省属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党委,省管国有企业、中央在黔单位党委(党组):

  《贵州省“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评审认定与跟踪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10月29日


  贵州省“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评审认定与跟踪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省“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以下简称“百千人才”)评审认定考核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和《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加快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贵州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百千人才”是指围绕大数据、大健康、大生态、人工智能、电子信息、文化旅游、山地高效农业、高端装备制造和现代金融、现代服务、综合交通运输等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依照本实施细则评审认定的从省(境)外引进到我省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或创办企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条 “百千人才”的评审认定与跟踪考核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负责组织、申报、评审、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百千人才”的评审认定考核工作,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人才项目评价体系为目标,坚持分类评价、客观公正、社会公认的原则。

  第五条 “百千人才”分为创新类人才和创业类人才。创新类人才主要指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来黔从事科学技术研发或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高层次人才,创业类人才主要指具有创业或管理经验、自带技术和资金来黔创办企业的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百千人才”每年度组织一次集中申报、集中评审;引进重点领域的杰出人才或其他符合认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章 申报推荐

  第七条 市(州)、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人才工作机构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具体负责各地各行业高层次人才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八条 个人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自愿申报,填写申报书,准备相关佐证材料送引进单位审核。申报人须对申报项目及相关佐证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第九条 单位推荐。推荐单位(即引进创新类人才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或者引进创业类人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及相关佐证材料的真实性、是否重复申报等核实后,按照“百千人才”相关要求重新与申报人签订引进(合作)协议,对工作任务、支持措施、考核指标、预期业绩成果、知识产权归属、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后,按属地原则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人选。

  个人来黔创业的,可向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推荐。

  第十条 审核上报。市(州)、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是否重复申报进行查重,通过材料评审、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方式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价,专家提出建议人选,经同级人才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或省直部门党委(组)研究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百千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国奉献,品行高尚,诚善守信,社会声誉好。

  2、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格在法纪范围内开展工作,科研成果无知识产权争议或经济纠纷。

  3、创新类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创业类人才须在我省创办企业并注册纳税,企业初步具备生产、经营等条件。

  4、具备履行工作协议的身体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创新类“百人领军人才”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人应为从省(境)外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黔工作时间未超过12个月,入选后须在黔全职工作3年以上。

  2、申报人已组建项目创新团队并任该团队首席专家,且团队至少拥有2名以上主持完成过相关领域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全职成员。

  3、申报项目预期研究成果应具有创新性,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能够产生突破性的理论创新或技术创新成果。

  4、引进单位需为申报项目提供专门的研发平台、实验设备、经费人员等保障。其中:提供实验室150㎡以上,提供研发经费300万元以上/年(不含财政专项投入)。

  5、申报人近五年内在申报项目研究领域至少取得以下2项成果: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5)或三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或者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

  (2)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的高水平论文被SCI一区期刊(中科院分区)收录3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的高水平论文被EI期刊(JA类)收录8篇以上;或者公开出版学术专著2部(排名第1)以上,或者作为主编出版学术作品4部以上。

  (3)主持编制完成国家标准1项以上或行业标准2项以上或省级地方标准3项以上,并推广应用。

  (4)独立或主持培育通过省级以上审定的农业新品种2个以上,并推广应用。

  (5)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并已转让或出售技术成果,获利累计300万元以上;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设计人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排名前3)1项以上。

  (6)主持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改造/创新项目2项以上(引进的外国专家及留学人员应在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前100名高校或国(境)外著名科研机构、高科技企业直接从事科研工作并主持完成科研项目3个以上)。

  申报人属柔性引进的,除符合上述第2、5款以外,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入选后须在黔连续服务3年以上,每年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90天;须带有达到国内技术领先水平或填补省内技术空白的可转化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已完成前期开发并可实现产业化生产;引进单位应为企业或经营性事业单位,能够为申报人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必需的资金、人员、场地等保障。

  第十三条 申报创业类“百人领军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人应为从省(境)外自带资金、技术来黔创办企业,是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股东。

  2、申报人有省(境)外创业经验或者曾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3、申报项目(即创办的企业)已在黔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创办的企业成立1年以上、3年以下。

  4、申报项目(即创办的企业)符合国家或省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5、申报项目(即创办的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

  (2)成果转化技术能够填补省内相关领域技术空白,已经形成可量产的产品或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3)成果转化技术先进、成熟,市场开发潜力大,所在企业能在3-5年内成为我省相关产业领域的龙头企业。

  (4)技术具有前瞻性、先导性,能够实施规模化生产并推进产业技术的更新换代;或者申报项目所在企业虽然规模较小但已得到国内外风投资本的5000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

  6、申报项目(即创办的企业)在研发经费、设备购置、厂房建设等方面已投入1500万元以上(大数据、互联网等轻资产类企业不少于350万元)。

  7、申报项目(即创办的企业)能为地方解决就业,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在申报当年已聘用省内人员就业6人以上;非高新技术企业的,在申报当年已聘用省内人员就业20人以上。

  第十四条 申报创新类“千人创新创业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人应为从省(境)外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黔工作时间未超过12个月,入选后须在黔全职工作3年以上。

  2、申报人已组建项目创新团队且为团队首席专家,且团队至少拥有2名以上主持完成过相关领域省部级科研项目的全职成员。

  3、申报项目预期研究成果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或实现研究领域的重大创新。

  4、引进单位须为申报项目提供专门的研发平台、实验设备和经费人员等保障。其中:提供实验室80㎡以上、提供研发经费150万元以上/年(不含财政专项投入)。

  5、申报人近五年内在申报项目研究领域至少取得以下2项成果:

  (1)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5)或二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

  (2)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的高水平论文被SCI二区期刊(中科院分区)收录3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的高水平论文被EI期刊(JA类)收录5篇以上;或者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排名第1)以上,或作为主编出版学术作品2部以上。

  (3)主持编制完成省级地方标准1项以上或省内所在行业有影响力的团体标准3项以上,并推广应用。

  (4)独立或主持培育通过省级以上审定的农业新品种1个以上,并推广应用。

  (5)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3件以上,并已转让或出售技术成果,获利累计100万元以上;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设计人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排名前3)或优秀奖(排名前3)1项以上。

  (6)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或技术创新项目2项以上(引进的外国专家及留学人员在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前300名高校或国(境)外著名科研机构、高科技企业直接从事科研工作并主持完成科研项目2个以上)。

  申报人属柔性引进的,除符合上述第2、5款以外,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入选后须在黔连续服务3年以上,每年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90天;须带有具备省内技术领先水平或填补省内技术空白的可转化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已完成前期开发并可实现产业化生产;引进单位应为企业或经营性事业单位,能够为申报人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必需的资金、人员、场地等保障。

  第十五条 申报创业类“千人创新创业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人从省(境)外自带资金、技术来黔创办企业,是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的自然股东。

  2、申报人有省(境)外创业经验或者曾任国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有较好的经营管理能力。

  3、申报项目(即创办的企业)已在黔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创办的企业成立1年以上、3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