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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企业54个共性“痛点难点”京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一审

发表于:2020-02-26 关注 

企业开办符合条件即时办结、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不得含有“其他”等模糊兜底条款、规范简化涉企检查……今天上午,《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全文6章、共77条内容,重点针对市场主体关切的权益保护不够平衡、投资贸易不够便利、政务服务不够充分、监管执法不够统一等方面的短板弱项,梳理提炼出54个共性痛点难点问题,制定了针对性条款,形成制度性解决方案,切实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为北京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再“提速”。

关键词: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禁限目录外可平等进入

“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是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在市场准入、生产经营、退出全过程中创新体制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充足发展空间。”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法规草案作说明。

针对市场准入问题,条例草案明确,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本市新增产业禁限目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针对公共资源交易壁垒问题,条例草案明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标人,细化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标人的5种禁止行为。同时,推动建立健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实现“一表申请、一证通用、一网通办”服务。

企业开办:不超过1个工作日

为推进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便利化,条例草案明确,设立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即时办结,并根据需要一次性向申请人提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营业执照、公章和票据;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此外,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获得贷款:协调金融机构提供首贷续贷服务

针对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条例草案规定,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为市场主体首贷、续贷业务等提供金融服务,在确保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受到保护的前提下,推动有关部门与金融机构信息共享,建立企业电子身份认证信息系统,减少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对市场主体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应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关键词:政府服务能力

行政审批:推行告知承诺制

所谓告知承诺,就是行政机关在办理审批事项时,提出明确的办理条件、标准和要求,申请人承诺符合这些条件的,不再进行审批,直接予以办理,可有效解决审批手续多、时间长的问题,强化企业自主决策、行为自律。

条例草案提出,在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政府部门直接作出同意的决定;对于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

政务服务:模糊兜底条款全部取消

破解政务服务办事流程多、材料杂等“难点”,是条例草案的一大重点。针对政务服务意识和能力不强、标准不一的问题,要求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及其办理条件和流程、所需材料、容缺受理、办理环节和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办理条件不得包含“其他”等模糊性兜底要求,并明确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遵守的规定。

同时,为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便利性,条例草案明确了“一门办理”和“一网办理”的相关内容。规定,本市建立市、区、街道和乡镇政务服务体系,根据需要在交通便利的区域设立政务服务大厅或者站点,统一政务服务场所名称和标识,实行周末服务、延时服务等。市政务服务部门建设全市统一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行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市场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立全市统一的大数据管理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政务信息共享。

政企沟通:12345热线受理企业咨询投诉

针对政企沟通渠道少的问题,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的困难和问题。构建以12345热线等为支撑的政策咨询维权服务体系,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咨询和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协调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情况。此外,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由市场主体对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情况进行评价。

关键词:监管执法

涉企检查:实行统一行政检查单 不得随意更改

为保障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条例草案进一步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方式。

针对涉企检查部门多、频次高、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问题,明确本市在现场检查中推行行政检查单制度,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检查单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擅自改变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对监管对象实施多项监管内容检查的,应当采用联合检查的方式,由牵头部门组织、多部门参加,按照同一时间、针对同一对象,实施一次检查,完成所有检查内容。

同时,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性质和特点,制定临时性、过渡性监管规则和措施,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在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信用管理:分级分类监管 鼓励开展“信用修复”

针对信用监管标准不一、缺少信用修复和异议渠道的问题,明确本市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制度。以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制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对市场主体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减少检查频次。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信用修复,企业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参加公益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完成信用修复的企业,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

关键词:法治保障

政策制定:影响公平竞争企业可监督举报

针对有的政策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等问题,要求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市场主体认为政策措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

如何聚焦企业需求,精准施策?条例草案要求,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同时明确,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不少于30日的适应调整期。

人大建议:企业因突发事件遭受损失应予以救助补偿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对于经济社会影响较大,很多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市人大财经委认为,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和突发事件对企业经营的重大影响,建议增加为企业纾困的相关内容。具体表述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企业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