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政策图解 《贵州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以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8号)等文件精神,提高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效率,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带动社会投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创新创业企业成长等作用,在《贵州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4〕49号)(下称《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当前市场发展状况和国家政策调整变化情况,重新制定下发《贵州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度重视创新、高位推动创新、全力支持创新,把创新作为推动和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社会创新创业给予大力支持,“双创”环境日益优化,政策更加完善,创业投资也迎来了重大发展机遇。《贵州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自2014年发布以来,在引导社会资金加强对创业企业的投资,完善我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几年我国创业投资市场迅猛发展,特别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扶持力度空前加大,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相关政策力度及制度安排不能与国家近三年出台的新政策进行有效配套,很多规定滞后于新的政策,不利于引导基金充分发挥其作用。在此背景下,《管理办法》结合了国家有关规定和贵州省创投行业发展现状及特点,符合国家对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要求及政策导向,有利于推动我省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是在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订而形成的。本次修订保持原《管理办法》架构和核心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办法共分八章、三十四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内容是对制定本办法的政策依据、引导基金的性质、相关概念定义、引导基金运作的管理体制以及本办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第二章为“引导基金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对引导基金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第三章为“决策与管理”,主要对引导基金理事会、评审委员会、创业投资促进中心、受托管理公司以及托管银行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第四章为“运作原则与方式”,主要对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运作方式、运作中的具体要求、操作程序,基金投资及退出和引导基金需支付的费用进行了规定;第五章为“扶持对象”,对引导基金扶持对象需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第六章为“风险控制”,主要对引导基金的投资限制领域和风险控制措施进行了规定;第七章为“绩效考核和监督”,主要对引导基金的绩效考核方式,引导基金的监管机构、监督部门进行了规定;第八章为“附则”。
三、特色亮点
(一)更新创业投资定义,明晰可投资创业企业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关于创业投资的定义,将投资对象更新为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一步拓宽可投资标的范围。
(二)引导基金宗旨中增加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其按照“市场运作”的原则得到进一步凸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精神增加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突出市场和政府两种力量在促进创业投资发展中的合力作用。
(三)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做大做强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本次修订中明确引导基金资金规模可根据我省创新驱动发展需要、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及省“双创”类专项资金规模追加,同时将省产业发展资金或基金列入引导基金资金来源,多方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根据需要将省内创新创业类资金整合进入引导基金,集中力量,将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做大做强。
(四)拓宽引导基金投资方式,提高扶持效率。增加引导基金设立市场化的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及直投基金等投资方式,通过打造“孵化+天使+VC+直投+跟投”的扶持模式,提高引导基金对三次产业中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先导性企业和项目的扶持效率和资金投放效率,使引导基金更能全方位、宽领域、多角度引资、引智、引技,真正实现以创新促发展。
(五)取消引导基金对参股或合伙设立子基金的投资金额限制,对各类规模大小的子基金进行扶持。原《管理办法》规定引导基金在单个子基金中参股比例不高于子基金实收资本的30%,最高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本次修订取消了参股子基金最高金额限制,参股比例仍保持为不高于子基金实收资本的30%,各类规模大小的子基金都能有效得到引导基金参股支持。
(六)简化投资及退出流程,进一步提高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效率。本次修订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8号)相关规定明确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对外投资可采用估值报告作为定价依据,在投资时已约定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的,按约定直接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