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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17-12-01 关注  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贵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 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贵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三年工作方案(2016—2018)》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的意见》(筑府办发〔2016〕51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市场开拓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区(市、县)、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级示范平台的现场初审、监督管理、服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运营一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50万元或平台建设投入不低于1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6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积极参加市、区(市、县)工信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五)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第六条 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至少满足以下一项服务功能。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6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2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4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远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3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15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六)市场开拓:年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2次以上;推动建立驻外服务点和营销网络,帮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现代物流、商务等服务。

  第七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市级示范平台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九条 市级示范平台的申报主体通过区(市、县)、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进行推荐。

  第十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贵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工信委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告并授牌为“贵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在贵阳市工信委网站建立市级示范平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三条 市级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市级示范平台须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区(市、县)、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市级示范平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平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第十五条 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市工信委将组织专家对市级示范平台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按评分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其中评分为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75分至90分的为良好;60分至75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示范平台称号。年度考核结果在贵阳市工信委网站上公告。

 

  第五章 认定补助

  第十六条 对2016年以来认定的市级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资金来源。本办法所涉及资金从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两创示范期内,从两创示范中央财政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