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四川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代章)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9日
四川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计划》等文件的要求,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按照本细则要求,管理本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指导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第二条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是指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工业固体废物,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三条 评价工作按照自愿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支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依法申请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
第五条 企业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要求。
第六条 企业是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
第七条 企业物质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是否满足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
第八条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物料衡算过程是否准确。
第九条 需要评价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企业自愿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评价机构,并向评价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规模、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产量、年产值等);
(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采购(或接收)、消耗、库存及产品生产、出库、外销的相关报表;
(四)工业固体废物原料掺量证明材料;
(五)产品标准及工艺技术说明;
(六)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七)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物质计量统计体系等相关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八)需要的其他证明、支撑材料。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对企业生产过程与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核查,确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向企业出具评价报告,作为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评价结果。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艺技术介绍,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企业自身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企业接收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及相关的物料衡算过程,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应在评价报告完成后的 30 天内将评价报告报被评价企业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在其网站上按下列项目予以公布:企业名称,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种类与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名称,评价机构名称。
第四章 评价机构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是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一年以上业务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具有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不少于 8 人,从事专业包括资源、环境、财会等,评价机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
(五)与委托评价的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
(六)无不良执业记录;
(七)具备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国家统一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制度和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开展评价,出具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报告。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并承担责任,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省属单位可以自荐至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发布评价机构推荐名单,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行业专家和有关部门组成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委员会,为全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负责对全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并对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每季度对评价报告进行抽查一次。
第十九条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强信息管理,按季度对本辖区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产值、减免税额等进行汇总,自季度终了二十日内报经济和信息化厅;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综合利用情况形成报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有条件的市(州)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并逐步接入经济和信息化厅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要会同税务等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加强宣传和培训,指导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工作。经济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一次检查,指导各市(州)和评价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评价合格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新种类、新工艺和新设备(仪器),优先享受相关项目申报政策,并推荐列入国家鼓励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第二十二条 评价机构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评价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评价机构推荐名单中予以删除:
(一)申请列入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时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二)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造成评价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的。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或有转包评价项目的;或评价报告连续三次抽查不合格的;或其他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的行为。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五)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二十三条 通过评价的企业应按时填报本企业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产值、减免税额等情况,若有重大工艺变动,应进行再次评价。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 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