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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文体旅游局关于《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表于:2017-10-23 关注 
为引导并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健康发展,规范宝安区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市相关文件的要求和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实际,宝安区文体旅游局制定了《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实施该《办法》,现对该《办法》进行解读。

  为引导并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健康发展,规范宝安区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深文体旅[2016]507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园区企业集聚计划实施细则》的要求和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实际,我局制定了《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更好地实施该《办法》,现对该《办法》进行解读。


  解读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于2009年3月26日发布,有效期5年,于2014年3月26日届满,现已失效。2016年11月16日,深圳市文体旅游局修订了《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并印发。根据新的文化创意产业形势和政策,在原有文化创意产业政策基础上,我局完善了原有《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7年9月5日印发了《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管理办法》。


  解读二:制定《办法》的主要政策依据

  (一)上级的相关政策文件。主要包括《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的管理办法》和《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二)区级相关政策文件。《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安区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四大行动计划>的通知》(深宝府〔2015〕1号)、《宝安区园区企业集聚计划实施细则》和《宝安区高端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深宝府办〔2015〕19号)、《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构建和完善综合创新生态体系的若干措施》(送审稿)、《关于大力发展创客促进大众创业的若干措施》(送审稿)、《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措施》(送审稿)。

  (三)借鉴吸收其他省、市相关文化产业园区的规定。主要包括《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命名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总共包括4章、22条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提出了制定《办法》的背景和政策依据以及认定原则;

  第二章认定条件,明确了区级园区的认定条件和认定流程;

  第三章管理与考核,规定了区级园区的考核方式和要求及对认定为区级园区的奖励方式;

  第四章附则,提出了《办法》的实施时间。


  解读四: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具备的条件

  《办法》规定,认定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和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和发展规划,有切实可行的园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

  (二)综合型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专业型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园区场地属于自有物业的,应产权清晰;属于租赁物业的,要求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不少于5年(自认定申请材料提交之日至租赁合同到期之日)。

  (三)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业态,具有鲜明的产业定位和特色。入驻文化创意企业10家以上,已入驻文化创意企业、名人工作室、社会组织数量占园区入驻单位总数的60%以上或文化创意产业单位场地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的60%以上,且已入驻文化创意企业运营收入占全部入驻企业运营收入的60%以上;园区招商率完成80%以上。

  (四)区级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宝安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具有管理有序的运营团队和科学有效的运营机制,能够推动园区的建设、管理、运营可持续发展。

  (五)建立较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能为入园企业提供企业孵化、知识产权代理、品牌推广、融资等园区公共服务。

  (六)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硬件环境保障,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七)取得市或区发改部门出具的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


  解读五:如何申请认定为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首先,宝安区文体旅游局在局官网上发布认定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公告,申报单位应按照公告要求提供申报材料至宝安区文体旅游局产业发展科。

  其次,区文体旅游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审查,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开展实地考察与讨论会审,由专家组形成书面评估意见。

  再次,区文体旅游局分别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人力资源、社保、统计、税务、市场监督等部门的核查意见。如果申报单位被认定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则不予通过。重大违法违规的相关情形由前述各行政职能部门提供,区文体旅游局综合各部门意见评定。

  最后,拟认定的区级园区在区内新闻媒体进行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社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上报区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后由区文体旅游局授牌“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颁发认定证书,并正式发文公示。


  解读六:认定为区级及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奖励方式

  《办法》规定,对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获得广东省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或深圳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经区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奖励标准依照《宝安区园区企业集聚计划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对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其房租补贴、分会场奖励、孵化奖励及达标奖励依照《宝安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配套操作规程》执行。


  解读七: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管理方式

  《办法》规定,对经认定的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每年3月25日前向区文体旅游局书面报告园区的建设、经营、管理、绩效等情况并接受区文体旅游局年度考核。报告和考核内容包括:

  (一)园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实施情况。

  (二)园区内文化创意企业引进与发展及创新成果产业化情况。

  (三)园区公共平台及配套公共服务建设情况。

  (四)园区知识产权保护与应用情况。

  (五)园区年度经济数据情况。

  考核包括园区自查和实地检查考核两部分。考核结果分为“考核合格”、“限期整改”、“撤销认定称号”三种。


  解读八:“撤销认定称号”的情况

  《办法》规定,经认定的区级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认定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

  (二)申报或年度考核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区级园区的认定或通过年度考核。

  (三)园区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四)因园区经营方向或功能发生重大变更而导致文化创意园区性质的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认定范畴和认定条件。

  (五)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申报单位存在前款第(二)、第(五)项行为的,将其上述行为及相关情形记入宝安区及其他信用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