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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8-06-22 关注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长沙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指导我市众创空间建设,更广泛地支持众创空间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众创空间发展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科高〔2016〕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依据《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号)、《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长发〔2017〕17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长政发〔2017〕19号),结合我市实际,开展长沙市众创空间认定工作。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事业单位、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投资建设或运营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和支持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依托自身优势,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为及时掌握全市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情况,鼓励全市众创空间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市科技局进行备案登记。


  第五条 市科技局组织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各区县(市)科技局和省级以上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的众创空间进行推荐,帮助落实相关政策,对入驻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六条 申请认定“长沙市众创空间”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长沙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运营3个月以上,在市科技局进行了众创空间备案,并按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二)有完善的配套服务功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场地为租赁的,租期应在3年(含)以上),众创空间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入驻10个(含)以上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空间和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信、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

  (三)有帮助企业专业化经营的能力。能提供不少于3个月免费或优惠入驻服务(包括减免租金、网络费用等),具备工商、税务、知识产权等中介服务能力,或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合作。能提供必要的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技术平台和途径,以及免费或优惠的专业化创新、生产、销售等渠道和服务。

  (四)有完备的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培训机制。至少有3名以上创业导师(可兼职)和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服务。

  (五)有投融资服务能力。设立不少于100万元种子基金或天使基金,或与投融资机构有合作,具备对创业项目投资能力。


  第七条 申请认定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长沙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登记表。

  (二)运营报告。包含建设单位情况、场地建设、管理团队、创业导师队伍、运营模式、服务和绩效等。

  (三)法人资格证明。提供建设、运营单位的相关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五证合一等证件复印件。

  (四)使用场地证明。自有场地提供产权证明;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需提供运营机构与产权方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场地面积分布图、面积清单及说明。

  (五)与高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中介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合作协议,提供生产、检测、销售等合作与服务证明。

  (六)创业导师名单和运营团队人员名单,开展创业培训活动证明;运营团队人员参加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或其他相关管理培训证明等。运营团队人员社保证明。

  (七)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包括创客团队、企业入驻退出管理制度,本年度创客和团队入驻名单和入住协议。

  (八)自有种子资金、天使基金证明,孵化资金合作协议、项目投资协议。孵化投资实例证明,路演活动证明。

  (九)投入证明,包括建设投入、运营投入等证明材料、凭证。


  第八条 众创空间申请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申请认定长沙市众创空间的建设运营主体向推荐单位--所在区县(市)科技局和省级以上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推荐单位对申报单位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出具推荐函。市科技局组织进行专家评审,并根据年度财政预算择优考察,考察通过后确定拟认定名单,经局党组会讨论后报分管市领导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长沙市众创空间,并由市科技局统一授牌。


  第九条 对经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30万元资金补助,对2017年(含)以后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单个众创空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补助用于场地维修改造、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及维护、宽带接入、线上服务内容开发、创业培训等方面。


  第十条 经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应每年向市科技局提交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如实上报相关统计数据。若运营机构、主要负责人、地址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


  第十一条 对备案的国家级、认定的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以及市级示范众创空间和示范创客空间,每年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成效择优给予20-50万元的奖励。

  (一)年内新增创客或创业团队、小微企业数量;

  (二)年内毕业企业或成长突出企业数量;

  (三)年内产生的成果(专利)数量;

  (四)年内创业团队、小微企业在各级创新创业大赛参赛及获奖情况;

  (五)投资孵化小微企业数量及金额;

  (六)其他可反映众创空间成效的工作。


  第十二条 已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已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市级示范众创空间和示范创客空间不再进行市级众创空间认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从2018年7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