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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表于:2008-11-21 关注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营造自主创新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参照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创业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软件园等)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是长沙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长沙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业务指导、认定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服务。


  第五条: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六条:为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水平与质量,我市鼓励建立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我市优先发展领域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科技企业孵化器形式。


  第七条:申请认定长沙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四条所规定的要求;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至少连续2年按有关管理部门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6.在科技企业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如是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则在孵企业应达25家以上);

  7.累计毕业企业在1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如是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则毕业企业在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2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8.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9.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10.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八条:长沙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Page]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500万元,生产型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500万元;

  6.企业租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8.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九条:长沙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十条:申报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应首先向长沙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材料与程序可登录长沙科技网查询),经审核后,由长沙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现场考核和评审,专家评审小组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组成,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颁发“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予以公布。被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一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变更经营范围、企业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等须及时向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十二条:长沙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将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将取消其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格。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市科技计划立项时择优给予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获得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对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新进入的在孵科技型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给予优先立项支持。


  第十五条:符合国家标准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参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执行。


  第十六条: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是长沙科技发展计划重要内容之一。各区县(市)和产业园区要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七条:支持和鼓励各区县(市)建立社会公益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个人及其它机构创办多种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应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Page]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长沙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