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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管理办法(千人计划)

发表于:2017-02-24 关注  武清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管理办法(千人计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国家‘千人计划”’)是国家层面实施的重大人才工程,旨在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重点引进一批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哲学社会科学等领域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为进一步明确各参与部门和单位职责,完善统分结合、分工协作工作机制,提升引才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国家“千人计划”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管人才;(二)服务国家战略;(三)突出高精尖缺需求;(四)注重公平公正科学;(五)体现高端示范引领。

  第三条 国家“千人计划”由若干项目构成,包括: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新人才短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青年项目、外国专家项目、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新疆西藏项目、文化艺术人才项目。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可调整计划项目设置。

  第四条 国家“千人计划”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指导下实施,由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引才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负责引才小组日常工作。在有关部门设立平台,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科技部设立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平台。教育部、科技部设立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平台。国务院国资委设立企业平台。人民银行设立金融机构平台(含青年项目试点)。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设立创业人才平台。国家外专局设立外国专家项目平台。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等单位共同设立青年项目平台。文化部设立文化艺术人才项目平台。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创新人才长期项目。申报人一般应当取得博士学位,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或者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年龄不超过55岁。引进时未全职在国内(来华,下同)工作,或者在国内工作不超过1年。引进后须全职在国内工作3年以上。

  对业绩特别突出或者国家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职务要求。

  第六条 创新人才短期项目(含非华裔外国专家)。引进时未全职在国内工作,且符合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其他资格条件。引进后须在国内连续工作3年以上,每年不少于2个月。

  第七条 创业人才项目。申报人一般应当在海外取得学位,年龄不超过55岁,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国际领先技术成果,或者能够填补国内空白,产业化开发潜力大;

  (二)有海外创业经验或者曾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在国内时间不超过6年,其创办企业成立2年以上、5年以下,产品具有核心技术且处于中试或者产业化阶段;

  (四)是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最大自然人股东。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名。

  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第八条 青年项目。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央企业的申报人,应当属于自然科学或者工程技术领域,年龄不超过40岁,具有博士学位,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者知名企业研发机构有正式教学或者科研职位,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海外连续工作36个月以上;

  (二)取得同行专家认可的科研成果,且具有成为该领域学术或者技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

  (三)申报时未全职在国内工作,或者在国内工作不超过1年;

  (四)引进后须全职在国内工作3年以上。

  大中型金融机构或者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申报人,一般应当在知名高校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40岁,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海外商业性金融机构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连续全职工作36个月以上;

  (二)业绩突出,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具有成为所在领域领军人才的发展潜力;

  (三)申报时应当未全职在国内工作,或者在国内工作不超过1年;

  (四)引进后须全职在国内工作3年以上。

  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业绩特别突出或者国家急需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工作年限要求。

  第九条 外国专家项目。申报人应当为非华裔外国专家,年龄不超过65岁,引进后须全职来华工作3年以上。其他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创新人才长期项目要求。

  第十条 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申报人应当为自然科学或者工程技术领域的国际顶尖专家,引进后须全职在国内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茨奖等国际大奖的获得者;

  (二)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或者工程院院士;

  (三)在世界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任职的国际著名学者;

  (四)国家急需紧缺的其他顶尖人才。

  第十一条 新疆西藏项目。引进主体为在新疆、西藏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用人单位。

  创新人才须具备下列条件:属于自然科学或者工程技术领域,年龄不超过40岁;在海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在国内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在国外连续工作36个月以上;取得同行专家认可的科研成果,且具有成为该领域学术或者技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引进后全职在新疆、西藏工作至少3年。

  创业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二条 文化艺术人才项目。引进主体为国有文化单位、高等学校和有影响力的非公有制文化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申报人,一般应当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岁;从事舞台艺术、经营管理、创意设计等专业的申报人,可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要求。

  申报时一般应当未全职在国内工作,或者在国内时间不超过1年。

  申报长期项目的,引进后须全职在国内工作3年以上;申报短期项目的,须在国内连续工作3年以上,每年不少于2个月。

  第十三条 申报人不得通过多个平台渠道同时申报。除研究成果、技术水平出现重大进展或者突破外,申报次数累计不超过2次。创业人才、青年项目不限制申报次数。

  第十四条 除创业人才项目外,其他项目申报人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或者意向性协议。

  第十五条 未履行和妥善处理原协议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高级访问学者、“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人员,由国家财政支持出国的其他人员,存在违纪违法、学术不端等行为的人员,不允许申报。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六条 遴选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专项办部署年度遴选工作,各地区各部门组织申报,设立平台的部门(以下简称“平台部门”)开展形式审查、组织同行专家评审,专项办会同平台部门组织咨询顾问组审核、公示,引才小组批准。

  第十七条 年度遴选工作由专项办统筹安排、统一部署。一般每年安排一次。

  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下列渠道组织申报工作。

  创新人才长期(短期)项目:国家科技计划拟引进人才报科技部;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报业务或者人事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分别报平台部门;地方所属单位拟引进人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统筹报有关平台部门。

  创业人才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对申报人创办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后报平台部门。

  青年项目: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央企业申报人按系统归属汇总。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报教育部汇总,中科院所属院所报中科院汇总,中央部门所属科研机构报科技部汇总,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汇总,地方所属单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汇总,经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会。金融机构申报人,报行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审核后报人民银行。

  外国专家项目:中央在京单位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外专局;其他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专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同意后报国家外专局。

  文化艺术人才项目: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由本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文化部;地方所属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商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同意后报文化部。

  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新疆西藏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汇总审核后报专项办。

  第十九条 形式审查由平台部门负责,对申报人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同行专家评审由平台部门负责,可针对申报人类别采取会议、通讯评审、面试、远程视频答辩等方式。

  平台部门应当遴选专业水平高、道德品行好的专家组建评委库,评审时根据申报人专业随机抽取。建立评委库动态调整机制,对违反有关评审规定的不再纳入评委库。

  第二十一条 组建评审工作巡察小组,对评审工作全过程严格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说情打招呼、泄露评审专家名单等违规违纪行为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召开专家咨询顾问会议,通报评审工作情况,接受专家质询,对平台部门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并向平台部门反馈。

  第二十三条 创业人才项目、青年项目拟入选名单须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相关平台部门负责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对实名举报和有具体线索的匿名举报应当逐一调查核实。涉及学术技术问题的可再次征求评审专家意见,涉及申报资格条件的须由申报单位作出说明、提供独立第三方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入选资格名单经专项办报引才小组审批后印发。

  第二十五条 对西部地区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评审标准,给予倾斜支持。

  第二十六条 设立特殊评审评议程序,对国家需要的特殊重点人才,可“一事一议”,单独报送评审。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给予入选专家一定经费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入选专家正式履行工作合同后一次性发放,免征个人所得税,由专家自主使用,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八条 中央财政给予青年项目、外国专家项目、新疆西藏项目入选专家一定额度的科研经费补助。经费额度一次性核定,分3年拨付,用于支持专家自主选题研究,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用人单位不得提取管理费用。经费使用进度不按年度考核,原则上3年内统筹使用,确有需要且有工作合同的,可延长2年。

  第二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思想引导和政治引领,注意将入选专家纳入党委联系范围,定期组织国情研修考察、咨询服务等活动,引导专家弘扬爱国奉献精神、严守学术道德规范。注意培养推荐入选专家到国际组织任职。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设立国家“千人计划”服务窗口,负责协调落实入选专家特定生活待遇政策。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千人计划”有关政策规定、工作合同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入选专家在首个聘期内原则上不得转换工作单位。确需转换的,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征得转出单位同意,接收单位进行材料汇总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后,送专项办审批。企业入选人员如转换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工作,需经专家咨询顾问组审核。工作单位转换后,中央财政给予的一次性补助及科研经费补助一并流转。首个聘期内,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入选专家不得向东部或者中部地区流动,新疆西藏项目入选专家不得向其他地区流动。

  第三十三条 鼓励支持创新短期项目入选专家转换为创新长期项目。创新长期项目入选专家原则上不得转换为创新短期项目。转换项目类别后,应当相应调整经费等支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各地区各用人单位要严格工作合同管理,对入选专家兼职取酬等问题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对全职在国内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入选专家,可按一定程序纳入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支持。

  第三十六条 落实入选专家退出有关规定,依据不同情形实施分类管理。对因个人或者家庭原因提出放弃入选资格的,按主动退出办理。对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到岗工作,或者在岗时间未达到要求,经督促提醒仍不履约的,予以劝退。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取消入选资格。

  第三十七条 国家“千人计划”是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专有名称,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以国家“千人计划”名义组织相关活动,严禁以商业目的或者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国家“千人计划”名称及标志。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专项办负责牵头研判海外人才引进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制定发布引才指导目录和年度引才工作安排;牵头研究制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政策、制度、办法,协调解决引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牵头组织计划实施的全过程监督,综合评估各平台引才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制定并落实特殊政策措施;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引才工作。

  第三十九条 平台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申报评审工作,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做好引进人才的联系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各级组织部门统筹协调本地区本单位海外人才引进工作。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资质审核、专业评估、培养使用、服务管理等工作,为入选者提供必要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24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